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3-2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三,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案件被告二

  ●涉案金额:人民币19,738,343.6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将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公司分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提起了民事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一中色公司共签订四份《代理报关及仓储委托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一为港口货运代理,办理通关、检验检疫、入库、仓储、发运等事宜。

  2013年8月2日,原告将涉案的货物交给被告二东联港务分公司仓储,被告二出具正式货物入库单。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定期向原告汇报货物库存数量,均显示库货物数量与入库数量一致,原告也不定期安排人员去仓库现场检查,货物也都保存在被告二的仓库内。

  2017年10月25日,原告通知被告一、被告二,要求交付货物,但被告一、被告二拒不交付涉案货物。

  (二)原告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开元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交付5,000湿吨南非铬矿粉矿和 4,906湿吨马达加斯加铬矿(块);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19,738,343.68元。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三应与被告二共同承担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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