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8-03-2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就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和集团")对刚果(布)蒙哥1200kt/a钾肥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工程款担保事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3月9日,本公司收到了浙江高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3月16日,本公司向浙江高院预交受理费;经电话咨询,浙江高院于3月19日正式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本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光美,董事长

  春和集团: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99号7-47

  法定代表人:梁光夫,董事长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提起诉讼原因

  1、合同签订情况

  2013年7月9日,本公司与MagIndustries Corp 和/或MagMinerals Potasses Congo SA(以下简称"业主")签订《刚果(布)蒙哥1200kt/a钾肥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为该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商,该钾肥项目总承包合同固定部分价格为497391000美元,非固定部分价格为24462000美元。项目于2013年7月现场正式开工,本公司根据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了土建等基础工程的施工和部分设备的采购工作。

  春和集团系该项目"业主"的实际控制人。

  2、担保情况

  由于"业主"未能满足本公司所提出的项目最低资金要求,为推进项目建设,2014年11月18日,春和集团向本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承诺为"业主"向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12月、2015年2月(春节前)支付10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及于2015年6月31日前支付余下的2050.36万美元和12795.85万人民币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

  上述《担保函》出具后,春和集团代为"业主"支付了2014年11月和12月各100万美元的付款义务,但之后承诺款项均未再支付。本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分别于2015年4月2日、2015年9月、2015年11月、2017年9月向春和集团送达催款商务函和催款律师函,以及项目延期付款索赔报告等文件,要求春和集团履行保证责任,但春和集团至今未能履行。

  另外,根据2013年7月9日,本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蒙哥项目总承包合同兑换汇率备忘录》约定,美元与人民币兑换汇率为6.132。"业主"拖欠本公司《总承包合同》约定应付款项,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另行与"业主"协商或主张权利。

  (三)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春和集团应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春和集团承担给付本公司美元3050.36万(折合人民币为18704.80752万元)及人民币12795.85万元的保证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春和集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在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具体披露了已发生的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本公司依据《担保函》和相关备忘录的约定对春和集团提起的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鉴于春和集团目前的财务状态,本次诉讼结果的执行情况暂也无法判断,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该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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