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3-2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27日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27日开始支付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2、债券简称:17海矿01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43050

  4、发行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00亿元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为6.50%。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执行新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期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具体本息兑付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7年3月27日。

  11、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自2018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3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3月27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2020年3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评级及资信评级: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维持本期债券AA的债项信用等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50%,每手“17海矿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6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付息日:2018年3月2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海矿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收到债券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17海矿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材料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应以专人递送、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刘明东,传真号码:0898-26607075,地址: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海矿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727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海矿办公大楼)

  联系人:刘明东

  电话:0898-26607630

  传真:0898-26607075

  邮政编码:572700

  2、联席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联系人:刘平、张红云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邮政编码:200122

  3、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5层

  联系人:蒋杰、张高帆

  电话:021-38676535

  传真:021-38670535

  邮政编码:20012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0日

  附表:

  “17海矿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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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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