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3-20 来源: 作者:

  (上接B25版)

  17、2017年9月1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18、2017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钱宇、吴惠芳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4,400股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由于原激励对象李春燕女士于2017年8月7日当选为公司监事,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2,080股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以3.40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离职对象所持有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126,480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说明

  鉴于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288.93万元,未达到《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0%以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0%的业绩考核指标,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当期全部的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以3.40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899.912万股,回购该部分股份资金总额为30,597,008元;董事会将以4.64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85万股,回购该部分资金总额为3,944,000元。

  综上,本次公司合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84.912万股,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的39.60%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6%。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共计34,541,008元,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

  四、对公司的影响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当期全部的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3.40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不符合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899.912万股;以4.64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不符合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85万股。

  2、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二期的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二期的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进行的,符合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二期的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银河电子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但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8-015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及子公司层面2017年度相关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二期解锁的业绩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6.25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16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6年3月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6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9名激励对象共授予5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87元/股,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9日。

  5、2016年4月5日,公司完成了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5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8.87元/股。

  6、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6年5月24日实施完毕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工作(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元人民币现金,不送股,不转增),董事会同意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8.87元/股调整为8.62元/股;鉴于子公司嘉盛电源2016年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的完成率为90.19%,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嘉盛电源的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份额为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的80%,当期剩余20%的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截至2017年5月12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7、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8、2017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完毕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相关工作(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8.62元/股调整为4.98元/股;鉴于原激励对象陈蓉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同意以4.98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5,000股。

  9、2017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李华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7,500股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根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以4.98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离职对象所持有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127,500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288.93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嘉盛电源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644.73万元,鉴于公司层面2017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期解锁条件: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以及全资子公司嘉盛电源层面2017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期解锁条件:嘉盛电源承诺实现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业绩考核指标。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当期全部的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以4.98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不符合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6.25万股。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的47.73%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9%。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共计22,223,250元,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

  四、对公司的影响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当期全部的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4.98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因未达业绩考核要求而不符合解锁条件的446.25万股限制性股票。

  2、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符合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限制性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银河电子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但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8-016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17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73号《关于核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根据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最终向杨晓玲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共计97,435,89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5.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19,999,915.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5,347,435.8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04,652,479.3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9月23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5号《验资报告》,2016年9月24日,立信会计师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6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

  2、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年末余额

  2017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本公司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经营需要,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专项使用管理。2016年10月17日,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机电”)作为共同方与招商银行合肥卫岗支行及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撤消了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将存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的募集资金余额全部转至同智机电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项存储。同时,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9500万元增资子公司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万元增资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由公司、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根据上述调整,2016年12月9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及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及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存储情况如下(单位: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问题。

  六、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不适用。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8-017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由于公司在2015年拟实施的原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在目前背景下,已开始呈现过度竞争迹象,而公司已培育的新能源汽车电动空调压缩机业务,经过两年的磨练和提升,取得了较好的业务潜力,出于聚焦现有新能源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业务的考虑,为了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综合优势,避免发生不确定风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终止“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并拟将该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1、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7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向杨晓玲等9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共计97,435,892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5.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19,999,915.20元。2016年9月23日,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1,519,999,915.20 元缴付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5号《验资报告》。2016年9月2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6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9月23日,公司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97,435,89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19,999,915.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5,347,435.8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04,652,479.31元。

  2、拟终止募投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

  目前,该项目尚未实际投入募集资金,该项目终止后节余募集资金42,504.94万元及其利息收入拟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终止募投项目原因

  公司原计划投资42,504.94万元建设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全面完善公司在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领域的产品线布局、形成规模化生产效应,由于新能源补贴政策的调整,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出于聚焦现有新能源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业务的考虑,为了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综合优势,避免发生不确定风险,公司拟终止“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并拟将该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主要原因如下:

  1、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投资火热造成的竞争环境加剧,项目预期收益发生变化

  近年来由于新能源电动汽车及相关零部件领域内投资火爆,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项目所面临的竞争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随着新能源补贴政策的调整,以及行业内竞争的日趋激烈,公司预计项目投资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和项目筹划初期的收益水平相差较大,预期收益明显出现了较大变化,因而在此背景下继续实施此项目而所能实现的项目收益和风险将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

  2、实施该项目的投资将较原来预计的更大,投资风险加大

  由于新能源电动汽车空调系统涉及压缩机、控制系统、冷凝器、蒸发器、管路等一系列部件,继续实施该项目不但需要投入较大的厂房、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而且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将较预期的更为庞大,整个项目需要更多营运资金的投入,加上上述竞争环境变化对收益的影响,公司的投资风险将加大,对公司整体运营构成影响。

  3、重点聚焦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业务,着力做精做强新能源汽车电动空调压缩机业务

  公司目前所从事的电动空调压缩机业务,经过两年的磨练和提升,取得了较好的业务潜力,考虑到空调压缩机是空调系统最核心的部件,技术难度高、产品附加值高、竞争门槛高的特点,为了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在电动空调压缩机产品上的综合优势,创造更为确定性的收益,目前公司将重点聚焦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业务,根据现有情况,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分工合作,发挥自身的设计和控制技术优势,无需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来着力做精做强新能源汽车电动空调压缩机业务,短期内不对整个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进行大规模投资。

  4、公司近阶段流动资金需求较大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超8 亿元,日常营运资金压力和财务费用较大。另外,公司于2017年8月7日-2018年2月6日期间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9,175,498股,总金额为人民币200,586,909.97元(不含手续费),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对公司流动资金带来一定压力。因此,公司近期有补充流动资金的现实需要。

  基于上述原因,继续实施该项目一方面面临不确定风险的加大,另一方面不利于公司更好地聚焦现有电动空调压缩机业务,充分发挥其潜力和优势,也不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此,为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经公司管理层审慎研究讨论,拟决定终止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42,504.94万元及其利息收入拟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投项目终止后募集资金安排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将该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42,504.94万元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四、终止实施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目前客观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终止后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相关承诺

  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目前客观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终止后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并将该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目前客观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终止后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并将该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1、银河电子本次终止募投项目,是基于对相关产业和项目客观条件的充分了解后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现状,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和提升盈利能力。

  2、银河电子本次终止募投项目后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前,募集资金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实施严格管理。

  3、本次终止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4、中信建投对本次终止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终止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8-018

  关于2018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预计2018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机电”)将与公司关联方合肥倍豪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倍豪”)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公司2018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合肥倍豪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12号安徽六方深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金工车间部分)

  法定代表人:周皓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4日

  经营范围:电气自动化产品及机械液压产品、船舶及海工电力推进系统、电站管理系统、高、中、低压配电产品、阀门遥控产品、船舶推进器产品、水面及水下无人平台的生产制造、销售、系统集成技术研发及技术服务;船舶、动力游艇设计、制造及船型研发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电气产品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关联关系:张红系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担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红直接持有合肥倍豪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33%股权,担任合肥倍豪董事,并通过控制合肥红宝石创投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合肥倍豪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19%股权,合计控制合肥倍豪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52%股权,系合肥倍豪实际控制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合肥倍豪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人。

  财务状况:合肥倍豪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5388.76万元,净资产4968.32万元,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9.83万元,净利润-1394.01万元。(未经审计)

  履约能力分析:合肥倍豪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截至目前依法存续经营,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及资信信用状况良好,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经营生产所需,定价公允。

  三、交易协议及协议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子公司同智机电与合肥倍豪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采购活动,上述日常采购活动将按照同智机电与关联方合肥倍豪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不违反之前资产重组时承诺方所作出的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以及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同智机电及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同智机电与关联方将严格依照相关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务往来,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对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和金额是同智机电2018年度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同智机电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及决策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 本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8-019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2、投资额度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的品种包括高流动性、高信用等级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有担保的其他有固定收益的债券,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上述投资品种不得涉及《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属于风险投资业务的情形。

  4、投资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一年内有效。

  5、资金来源

  全部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的实施决策权并由财务总监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7、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投资理财的对象虽然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的低风险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 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可能导致相关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 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 严格履行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规定的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流程和控制流程;

  (3) 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 公司内审部负责定期对投资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5) 独立董事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7) 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以不超过4亿元的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选择流动性较强的低风险类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理财,能够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而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 需求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和主营业务发展。通过使 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较好 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的实施决策权并由财务总监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能够有效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的实施决策权。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8-020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3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未达到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984.912万股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的446.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上述两笔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该事项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已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3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嘉盛电源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关于回购嘉盛电源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及返还现金股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提前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由于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2017年度业绩承诺,依据资产收购时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原股东张家书按照其在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持股比例60%承担补偿责任,并优先以其认购并持有的公司定向增发股份进行补偿,公司拟回购注销110.0565万股定向增发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该事项尚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业绩补偿股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4,184.3083万股减少至112,643.0898万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及减资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此外,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及业绩补偿股份的回购和注销,并将于实施完成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8-021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相关条款的修订需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核定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8-022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2018年3月19日召开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9日 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8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6、股权登记日:2018年3月30日

  7、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8、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二)会议审议的议案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关于回购注销嘉盛电源原股东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及返还现金股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2017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0、《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1、《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3、《关于选举匡建东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5、《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别说明:

  议案4、5、7、9、10、12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议案7、14、15、16为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议案7需关联股东张家书回避表决,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嘉盛电源原股东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及返还现金股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联股东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议案13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其中议案7提案表决通过是议案14及议案16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同时议案15提案表决通过是议案16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

  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此次股东大会上做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8年4月3日-4月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投资部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8年4月4日下午16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并来电确认),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吴刚、徐鸽 邮箱:yhdm@yinhe.com

  联系电话:0512-58449138 传真:0512-58449267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 邮编:215611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2519”,投票简称:“银河投票”。

  2、本公司无优先股,故不设置优先股股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4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4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8年4月9日召开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 日。

  委托日期:2018 年 月 日

  说明:

  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

  2、股份性质包括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

  3、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8-023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

  2017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8年3月30日下午15:00-17:00时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召开,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 (http://rs.p5w.net) 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独立董事黄雄先生,财务总监徐敏女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刚先生、保荐代表人赵军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8-024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业务通知的规定相应变更公司的会计政策,此等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3 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12 日起实施,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属于新增会计政策,变更前无对应的会计政策;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15 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执行,并在公司的会计政策中增加相关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之后,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公司将按《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变更后会计政策相关要求,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报,对报表项目影响如下:

  ■

  综上,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9日

本版导读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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