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2018-03-2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合同名称:《还原炉买卖合同》及《还原炉买卖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合同类型:日常经营性合同

  合同金额:人民币204,000,000元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18年5月开始交付,2018年7月底交完。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署彰显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多晶硅还原炉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集成能力,也体现了领先的行业地位。该项目若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策、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根据其金额,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节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新能源"或"乙方")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特能源"或"甲方") 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了《还原炉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采购16台还原炉、24台还原炉(改造型)和40台还原炉(撬块式),具体规格型号详见技术协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4,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亿零肆佰万元整)。

  2018年3月19日,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特晶体硅"或"丙方") 签订了《还原炉买卖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还原炉买卖合同》中甲方主体由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丙方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成立,为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甲方当事人情况

  名称: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新特能源 股票代码:01799. HK )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面广东街24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

  注册资本:104,500.516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硅及相关高纯材料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研发;新能源建筑环境环保技术及相关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系统集成、安装调试维护及咨询服务;太阳能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组件、控制器、逆变器、太阳能蓄电池、汇流柜、建筑构件、支架、太阳能系统及相关产品应用相关的组配件和环境设备的制造、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和运营管理;太阳能光伏离网、并网及风光互补、光热互补、光伏水电互补、其他与光伏发电互补的系统相关工程设计、生产、安装维护、销售及售后服务;火电、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及调试运营;劳务派遣;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多晶硅生产相关的化工副产物的生产及销售,房屋租赁,企业人员内部培训,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钢材、钢管、阀门、建材的销售。

  股东情况:新特能源的控股股东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股票代码:600089.SH),持有新特能源股份比例为60.18%。

  业务发展及主要财务指标状况: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为数不多拥有煤电化多晶硅联合新能源循环经济全产业链的企业,主要从事多晶硅生产及向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厂及系统提供工程建设承包(ECC)服务。截至2017年6月30日,新特能源资产总额3,061,800.20 万元,股东权益总额894,172.60 万元。2017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17,295.10 万元,净利润75,098.30 万元。

  合同对方当事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丙方当事人情况

  名称: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面广东街2499号

  法定代表人:银波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硅及相关高纯材料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研发;新能源建筑环境环保技术及相关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系统集成、安装调试维护及咨询服务;太阳能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组件、控制器、逆变器、太阳能蓄电池、汇流柜、建筑构件、支架、太阳能系统及相关产品应用相关的组配件和环境设备的制造、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和运营管理;太阳能光伏离网、并网及风光互补、光热互补、光伏水电互补、光伏发电互补的系统相关工程设计、生产、安装维护、销售及售后服务;火电、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及调试运营;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多晶硅生产相关的化工副产物的生产及销售;人工晶体、储能材料、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二次电池材料部件、组件的生产及销售;氮化材料、氧化材料、碳化材料、锆系列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工业用氢氧化钠、次氯酸钠(食品级)、片碱、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有效氯大于5%),盐酸、硫酸、硝酸、氯化氢、氢气、氮气、氨、十水硫酸钠的生产及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房屋租赁;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钢材、钢管、阀门、建材的销售。

  股东情况:新特晶体硅的控股股东为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特能源 股票代码:01799. HK),持有新特晶体硅的股份比例为100%。

  业务发展及主要财务指标状况:鉴于合同对方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3月9日,暂无财务和经营数据。

  合同对方当事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还原炉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1、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0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肆佰万元整)

  2、结算方式:电汇

  3、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交货时间:2018年5月开始交付,2018年7月底交完。

  5、质保期:本合同设备质保期为自性能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最少1年)或货到现场18个月内(两者以先到为准)。

  6、履约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00库区甘泉堡工业园甘泉堡收费站以北甲方单位现场。

  7、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或安装的,每逾期一天,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5%。

  (2)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含乙方错误、疏忽移交资料的)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关键技术资料(包括提交设计院的技术资料)时,每迟交一天,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5%。

  (3)乙方逾期交货超过20天或乙方存在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指导安装、维修等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追究乙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4)乙方违约,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甲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

  (5)甲方未按时付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得因甲方前期未支付款项而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

  8、合同纠纷及处理方式:

  (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2)在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二)《还原炉买卖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丙方: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1、各方同意,自2018年3月19日起,《还原炉买卖合同》(包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等有关本合同的所有相关文件和甲方账户支付的定金)中甲方主体由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丙方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2、本协议作为《还原炉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履行将对本年度以及未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有积极影响;

  (二)该合同的签署彰显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多晶硅还原炉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集成能力,也体现了领先的行业地位。该项目若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治、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还原炉买卖合同》。

  (二)《还原炉买卖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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