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3-2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海南儋州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宝安")、海南儋州港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宝置业")、海南儋州恒通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置地")、海南儋州恒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实业")诉儋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1月27日、2018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近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儋州宝安、港宝置业、恒通置地、恒运实业分别收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的儋府〔2017〕97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儋州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6355.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儋府〔2017〕105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儋州港宝置业有限公司108276.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儋府〔2017〕106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儋州恒通置地有限公司1006.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儋府〔2017〕107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儋州恒通置地有限公司96811.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儋府〔2017〕108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儋州恒运实业有限公司19889.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儋府〔2017〕109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儋州恒运实业有限公司107536.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3、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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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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