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3-20 来源: 作者: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3月 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tsfund.com)发布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8月30日证监许可[2016]1987号文注册,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基金代码:0043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的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3月26日0:00起至2018年4月18日17:00止。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2期9层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021-38789555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表决票或相关文件表面注明:“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3月23日,即2018年3月23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ftsfund.com /)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18年3月26日0:00起至2018年4月18日17:00止)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下述收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收件人: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2期9层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021-38789555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表决票或相关文件表面注明:“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见附件二)。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仅接受机构投资者以纸面授权的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tsfund.com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见附件二),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见附件二)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见附件二),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1)、(2)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3、对基金管理人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0:00起至2018年4月18日17:00时。将填妥的纸面授权委托书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下述收件人,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2期9层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021-38789555

  邮政编码:200120

  六、计票

  (一)本次表决票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表决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投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二)《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如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8年3月23日。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2期9层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021-38789555

  联系人:王蓉婕

  网址:http://www.fts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编:200336

  联系人:丁振豪

  联系电话:021-32169999-1318

  (三)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021-62178903(四)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经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才能做出有效决议。

  (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s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7004518、95105680咨询。

  (四)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0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实施基金财产清算。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0日

  

  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7年3月10日,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当日起,基金管理人拟将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托管申请,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投资者在暂停接受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托管申请之前已经提交的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托管申请,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正常的清算交收。

  (3)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当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截止2018年1月30日,本基金已经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因此,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事宜。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三款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决议即可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制定了投资者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付,避免了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束之日止。若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证件类型: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证件类型: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2018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版导读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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