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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3-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议案二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议案三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4:3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26 日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37楼A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蔡晓东先生;

  (六)股权登记日:2018年3月20日(星期二);

  (七)本次相关议案的公告全文和会议通知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 、2018年1月26日、 2018年3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订案》、《关于申请2018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号:2018-026)、《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18-02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数726,698,34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1,357,159,525股的53.5455%,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数2,300,56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1,357,159,525股的0.1695%,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316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数725,255,48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1,357,159,525股的53.439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42,86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1,357,159,525股的0.10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726,678,0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2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营业执照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726,678,0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2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申请 2018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726,678,0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2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00,564股。赞成票2,280,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76%;反对票2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刘雅慧、于一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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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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