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04-26 来源: 作者:

  (上接B13版)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500,000,0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阮劲松

  联系电话:010-66270109

  渤海银行是1996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发起设立。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

  渤海银行在发展规划中确定了成为“最佳体验现代财资管家” 的长远发展愿景,明确了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特色化、综合化、数字化、国际化四大抓手,建立人才、科技、财务、风险和机制五大保障,持续推动转型的战略定位,树立了“客户为先、开放创新、协作有为、人本关爱”的企业核心价值观。自成立以来,在制度、管理、商业模式和科技平台创新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展,保持了包括规模、利润等成长性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同业领先水平。

  2016年,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到8561.20亿元,较年初增长12.02%;实现营业收入218.65亿元,同比增长18.32%;实现净利润64.73亿元,同比增长13.80%。截至2017年7月末,渤海银行已在全国设立了26家一级分行、22家二级分行、125家支行、82家社区小微支行,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256家,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及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城市。

  2017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渤海银行综合排名逐年大幅提升,从2009年的603位,提升至200位;亚洲银行综合竞争力排名第50位。在《金融时报》主办的“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金龙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十佳互联网金融创新机构”奖,以及在《中国经营报》、《21世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等组织的一系列评选活动中,先后获得“卓越竞争力个人贷款业务银行”、“卓越金融市场业务银行”、“卓越资金存托管银行”等多项殊荣。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2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

  王锦虹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历任本行国有和大型企业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兼滨海新区分行书记、行长,总行行长助理兼天津分行、滨海新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4年2月起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30余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作、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60余人。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 年6 月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2011 年5 月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互联网金融托管等业务品种。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联系人: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免长途电话费)、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70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徐曼华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3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fund.10jqka.com.cn

  (2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75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498

  联系人:孟汉霄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8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62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一: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人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确定。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2)/1.00=4,942.7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办理认购时,需在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处开立基金账户,若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提交认购申请,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后(包括当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七、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表二:申购费率表

  ■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表三:赎回费率表

  ■

  注: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择。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长于30日但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12,437.50元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如确认当日全部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组合资产中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的(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单个基金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该单个基金持有人未超过上述20%比例的赎回申请部分: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部确认和支付,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该等转让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转型过程中的投资机遇,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传统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 具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即根据经济周期决定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资产的行业配置,即根据经济周期变动和驱动主题轮动的内在逻辑,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配置不同的行业;最后是“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和个券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面、市场面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合对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收益特征的前瞻性研究,形成对各类别资产未来表现的预判,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和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关注长中短各类周期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影响,通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关注因内在驱动因素变化所引起的投资行业和主题的转换和轮动,根据行业和主题的传导路径和轮动效应,把握投资机会的转换时机,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的行业和主题间的配置比例,分享投资机遇。不同的宏观经济周期下,由于各行业对宏观经济变量的敏感度不同,因此各行业的表现将出现较大的差异。在相同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不同行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竞争环境以及所处的行业周期不同,行业 PMI 均值反映了采购经理对行业景气度的看法,可以反映行业的特征。此外,本基金管理人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技术演进和社会文化等多角度出发,动态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趋势性因素,前瞻性发掘在中国发展 过程中不断涌现出的有影响力的投资主题。

  3、个股精选策略

  在细分子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对相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精选具备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公司的基本面,遴选出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禀赋与资源储备增长潜力、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研发能力、营销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指标、营运能力指标、负债水平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相对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运营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D、负债水平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E、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摊销前利润(EV/EBITDA)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债券投资管理将综合采用合理预计利率水平、灵活调整组合久期、科学配置投资品种和谨慎选择个券等策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控制,谨慎参与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1)避险:在市场风险大幅累积时,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更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65%的中证800指数和35%的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因上述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和交易室四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考。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下转B15版)

本版导读

2018-04-26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