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8第一季度报告

2018-04-27 来源: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黄建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帅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帅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

  2、利润表项目

  ■

  3、现金流量表项目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民事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云南方四家国有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宏达集团和公司。2017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公司于2003年1月24日签订的《云南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无效,确认宏达集团、宏达股份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60%股权无效;扣除宏达股份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496,342,200元后,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074,102,155.4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截至2016年7月31日,宏达股份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733,822元);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934,150.57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就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已于2018年1月5日开庭,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尚在审理过程中,二审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是否计提预计负债

  由于该诉讼事项案情复杂,跨越时间长,金额特别重大,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已于2018年1月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审尚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可能支持原一审判决、可能改变原判决、可能发回重审,也可能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结果尚存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目前诉讼进展情况,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均无法估计出任何关于二审结果的概率或可能性以及其影响,鉴于该诉讼对公司影响的重大程度和诉讼本身的复杂程度,公司无法对上述诉讼案件的结果及其是否可能导致损失与很可能损失的金额进行可靠估计,故未确认预计负债和可能的损失。

  三、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鉴于前述原因,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1、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如下:

  (1)可能由于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失效,金鼎锌业将不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金鼎锌业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分别为430,048.79万元、205,694.29万元,于2017年度,金鼎锌业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19,652.92万元、39,425.97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2,738.67万元。

  (2)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财务报表可能涉及的损失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为123,360.46万元已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可能形成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损失123,360.46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对金鼎锌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为143,153.997万元,可能形成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其中持有金鼎锌业51%股权系由公司于2003年-2006年通过向金鼎锌业增资人民币49,634.22万元取得,持有金鼎锌业9%股权系由公司于2009年从宏达集团以人民币92,873.52万元作价受让取得。

  (3)公司可能涉及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损失及承担的诉讼费用

  根据一审判决,于截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73.38万元,诉讼费用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承担。

  2、如果二审未维持原判,包括公司胜诉或改判,公司可能的损失应当会在前述第1项所述金额之内。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该诉讼事项,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尽快妥善解决该诉讼事项。

  四、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有关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相关事项,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下: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于年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我们尊重其独立判断。

  2、由于该诉讼事项案情复杂,跨越时间长,金额特别重大,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极大,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根据目前诉讼进展情况,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均无法估计出任何关于二审结果的概率或可能性以及其影响,鉴于该诉讼对公司的重大程度和诉讼本身的复杂程度,公司无法对上述诉讼案件的结果及其是否可能导致损失与很可能损失的金额进行可靠估计,故未确认预计负债和可能的损失。

  3、自公司知悉该诉讼起,公司已按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对该诉讼事项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中进行了及时、充分的披露,特别是在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该诉讼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诉讼信息,评估诉讼影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公司已向年审机构提供了有关该诉讼案件的所有资料,按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回答了相关问题,并全面支持和配合,确保年审注册会计师实施其认为必须实施的全部审计程序。

  5、虽然年审机构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年审机构并没有发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6、公司及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该诉讼事项,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尽快妥善解决该诉讼事项。

  (二)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意见:

  1、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的上述说明及意见。

  2、监事会希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该诉讼,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尽快妥善解决诉讼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二审尚在审理之中,其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日期:2018年4月25日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331 公司简称:宏达股份

  2018

  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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