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18-05-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称:恒丰银行)起诉公司的两起案件(详细内容见2017年8月2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的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0日,恒丰银行因信用证开证纠纷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案号(2017)浙02民初498号。

  2017年4月3日,恒丰银行因信用证开证、追索权纠纷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案号(2017)浙02民初499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2017)浙02民初498号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21日公司与宁波港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港迪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电解铝供货合同,约定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港迪公司于上述商票到期前10天向公司交付合同约定数量、品质的货物。合同签订后,公司向港迪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0.6亿元的二张商业汇票;

  2016年11月10日,港迪公司与恒丰银行签订了《贸易融资主协议》。之后双方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港迪公司将公司出具的面额均为0.3亿元的两张商业汇票质押给恒丰银行。

  港迪公司未按《商票预付款合同》约定向公司交货,也未偿还恒丰银行贷款,恒丰银行于2017年3月15日发函要求中色股份兑付0.6亿元商业汇票。因港迪公司未向公司交货,公司拒付。故恒丰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港迪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公司向其兑付0.6亿元汇票并支付自汇票到期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的利息。

  (二)(2017)浙02民初499号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12日、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0月27日公司与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众仁宏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锌锭和铝锭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为预付款,众仁宏公司于上述商票到期前10天向公司交付合同约定数量、品质的货物。合同签订后公司向众仁宏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1亿元的三张商业汇票。

  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0月21日和2016年10月28日,众仁宏公司分别与恒丰银行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约定众仁宏公司向恒丰银行申请贸易融资,众仁宏公司将公司出具并承兑的共计1亿元的汇票质押给恒丰银行,为前述《贸易融资主协议》下的债权提供担保。

  众仁宏公司未按《商票预付款采购合同》向公司交货,也未偿还恒丰银行贷款,恒丰银行于2017年3月15日发函要求公司兑付1亿元商业汇票。因众仁宏公司未按约定向其交货,公司未予回复。故恒丰银行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众仁宏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公司向其兑付1亿元汇票并支付自汇票到期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的利息。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8年1月2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港迪公司向恒丰银行偿还信用证垫付本金、罚息和律师费,若港迪公司未履行此付款义务,则恒丰银行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案涉承兑汇票项下的0.6亿元并承担从汇票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018年1月2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众仁宏公司向恒丰银行偿还垫付的信用证本金、买方保理担保垫款本金、罚息、律师费,若众仁宏公司未履行此付款义务,则恒丰银行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案涉承兑汇票项下的1亿元并承担从汇票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2月9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5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两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诉讼案件共52起,涉及金额约0.74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后,公司有可能支付1.6亿元及相应利息以及诉讼费合计约1.69亿元,因支付上述款项,将形成公司应收港迪公司债权约0.63亿元,形成公司应收众仁宏公司债权约1.06亿元,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追偿上述债权,并在报告期末对上述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同时根据追偿结果确认可回收额并计提坏账准备,有可能计提坏账准备约1.69亿元、减少公司本年度净利润约1.27亿元。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一)

  2、民事判决书(二)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8-05-1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