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8-05-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于2015年8月8 日和2015年9月17日披露了本公司与武汉森泰中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森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具体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和《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执复70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森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武汉中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判令森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济公同支付下余股权转让款7,016,740元;森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济公司支付违约金1,226,16.29元,并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向广济公司支付违约金3508.37元(违约全计算标准为7,016,740元的日万分之五)。森泰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武汉中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鄂民二终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济药业于森泰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2016年3月10日签收终审判决。因森泰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广济药业于2016年4月5日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16)鄂01执840号立案受理。

  执行期间,公司与森泰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森泰公司应支付广济药业股权转让款7,016,740元、违约金2,980,501.29元、诉讼费78,960元(三项共计10,076,201.29元)和延迟履行期内债务利息49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为:2017年1月23日前森泰公司支付广济药业300万元,余下的7,566,201.29元分三次支付。2017年1月26日,森泰公司向广济药业支付100万元后,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剩余款项,武汉中院于2017年3月27日做出(2016)鄂01执84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47万元。

  2017年4月25日在武汉中院主持下公司与森泰公司再次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森泰公司与2017年5月底之前履行还款数额7,044,134.2元,若森泰公司违约,则"按原判决执行,上失信名单,并提供集团公司属下第三人所属的房产,担保执行。"森泰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9日、2017年8月1日向广济药业支付7,044,134.2元、2,522,067.1元,双方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产生分歧。

  2017年6月12日,广济药业主张截止2017年6月9日森泰公司欠款合计4,934,160.28元,向武汉中院申请按照原判决执行。2017年11月10日武汉中院做出《通知》,认为森泰公司应向广济药业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合计10,249,843.93元。森泰公司收到《通知》后提出异议。武汉中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7)鄂01执异17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1执840号《通知》。

  广济药业不服武汉中院(2017)鄂01执异1793号执行裁定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武汉中院(2017)鄂01执异1793号执行裁定。森泰公司不服武汉中院(2017)鄂01执异1793号执行裁定书,请求终结执行。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了(2018)鄂执复70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执异1793号执行裁定书。

  2.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本期财务指标的实际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执复70号《执行裁定书》。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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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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