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5-28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3323 证券简称:吴江银行 公告编号:2018-023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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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6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48,084,3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7,212,648.9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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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968772

  特此公告。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03323 证券简称:吴江银行 公告编号:2018-024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准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苏银监复〔2018〕111号),同意本公司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本公司在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过程中,将严格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8日

本版导读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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