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2018-05-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化工")近日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7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78号)的主要内容:

  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5月16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省专案组交办的连云港化工园区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建议,对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后续调查,检查时公司未生产、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导热油炉未拆除,煤炭堆场有散煤堆放,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染料;2、光气尾库部分物料泄露至地面流入雨水沟,水质呈酸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导热油炉未拆除,煤炭堆场有散煤堆放,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染料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

  3、对你公司光气尾库部分物料泄露至地面流入雨水沟,水质呈酸性,危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比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的处罚金额预计不会对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嘉隆化工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停产整治,公司当前正在积极推进整改措施。就上述相关事项,公司目前也正在根据相关要求积极整改,因暂无法预计准确的复产时间,停产预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恢复生产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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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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