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下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5-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2017年下半年度利润分配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元(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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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7年下半年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7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5月18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网站(http://www.ccnew.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下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剔除公司回购并注销的54,664,000股H股股份后的公司总股本3,869,070,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包括A股股东及H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元(含税),应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417,474.5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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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一期、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 。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5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5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315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6)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917759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8日

本版导读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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