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6-14 来源: 作者:

  (上接B109版)

  1.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被法院冻结事项尚未解除事项是否将构成对公司行使质权追索相关补偿的实质性障碍

  在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糖业”)作为原告起诉方镇河、富方投资赔付经营纠纷欠款的案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出具(2016)桂执保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富方投资持有的环江远丰25%股权,查封期间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

  上述案件中,环江远丰在被南宁糖业收购之前,曾承担了对方镇河及富方投资赔付经营纠纷欠款的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9月22日,湛江中糖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中糖”)、华宏糖业与环江远丰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了环江远丰上述担保责任,《和解协议》约定如下:

  ①环江远丰支付300万元予湛江中糖和华宏糖业,并就富方投资所持环江远丰股权扣除与南宁糖业业绩承诺后的剩余部分,配合富方投资和方镇河的自愿支付行为;华宏糖业在收到富方投资与方镇河的支付款项后,优先向环江远丰返还之前支付的300万元;

  ②湛江中糖同意解除其与方镇河、环江远丰于2012年10月20日签署的《关于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与富方投资、方镇河、环江远丰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关于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合同》以及其与方镇河、富方投资于2012年10月签署的《关于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承包协议》中针对环江远丰的全部合同义务与责任。湛江中糖、华宏糖业承诺不得以合同、协议解除前或解除后的任何事由向环江远丰提出任何担保权利主张;

  ③华宏糖业向广西高院申请撤回对环江远丰的起诉,申请并协助广西高院解除对环江远丰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尽管华宏糖业由于起诉富方投资及方镇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富方投资所持环江远丰25%股权,但是依照该《和解协议》的约定,华宏糖业同意就富方投资所持环江远丰股权扣除与南宁糖业业绩承诺后的剩余部分,配合富方投资和方镇河的自愿支付行为,即南宁糖业就业绩补偿事项对富方投资所持环江远丰25%股权具有追索优先权。

  公司与富方投资签订的《盈利预测与业绩补偿协议》与《股权质押协议书》约定,富方投资以其所持环江远丰25%股权及500万元现金作为实现业绩承诺的担保,自愿将其持有环江远丰25%的股权质押给南宁糖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5月17日办理了本次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之规定,虽然富方投资所持环江远丰25%股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但该查封措施发生在富方投资将该部分股权质押给南宁糖业之后,南宁糖业作为质押权人,可依据前述规定拥有对环江远丰25%股权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有优先受偿权。

  公司已于2018年5月17日就业绩承诺补偿事宜以富方投资、方镇河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中包含了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对富方投资所持环江远丰25%的股权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了(2018)桂01民初50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此案。

  综上,公司认为富方投资持有的环江远丰25%股权被法院冻结尚未解除事项最终不会构成对公司行使质权追索相关补偿的实质性障碍。

  2.业绩补偿无法实现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由于环江远丰未实现业绩承诺,公司到2016年末对富方投资应补偿金额合计计提了其他应收款3,043.3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未对富方投资2017年度应补偿业绩款计提其他应收款,并对应收富方投资的款项除富方投资及环江远丰原实际控制人方镇河除环江远丰25%的股权价值与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时暂未支付的500万元业绩承诺保证金外的金额计提了1,692.02万元减值准备,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若环江远丰2018年度仍未实现该年的业绩承诺,且环江远丰25%的股权价值与暂未支付的500万元业绩承诺保证金的总值低于应收富方投资的款项的账面价值时,公司还将继续对应收富方投资的款项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将对公司2018年度的利润指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3.公司拟采取的相关措施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就业绩承诺补偿事宜以富方投资、方镇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了(2018)桂01民初50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此案。根据《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

  ①判令被告一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合计人民币51,119,210.07元;

  ②判令被告一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逾期滞纳金3,865,575.71元;

  ③判令被告一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项、第2项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

  ④判令被告二方镇河对被告一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项、第2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等由两被告承担。

  (二)详细说明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就富方投资业绩承诺补偿问题向管辖法院启动了诉讼追偿工作,要求富方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方镇河按有关协议约定向公司如实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相关诉讼程序启动之后,案件代理律师已启动对富方投资及实际控制人的可执行财产的调查工作,目前在正常排查富方投资及实际控制人的财产线索,同时正在积极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等相关工作。除此之外,公司将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通过司法途径协助排查富方投资及实际控制人的财产线索。由于前述追偿及财产排查等相关工作目前在进行之中,富方投资最终履约能力需视诉讼进展情况而定。

  问题七、年报显示,你公司2017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22亿元,期初为0.81亿元,可抵扣亏损3.70亿元,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829万元。我部曾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针对你公司当年因可抵扣亏损3.46亿元确认0.52亿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事项要求你公司说明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应税所得的主要依据。你公司当时回复称“预计未来食糖市场将保持供需平衡的局面,制糖企业能获得合理的行业利润,母公司制糖业务未来能实现赢利。”2015-2017年你公司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965万元、-143万元和-1.57亿元。请你公司:(1)说明本期可抵扣亏损对应的主要经营主体;(2)结合你公司历史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实以及未来糖价进入下行周期的风险,充分说明公司未来五年能够产生足够应税所得的主要依据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就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存在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一)本期可抵扣亏损对应的主要经营主体

  2017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亏损对应的主体明细:

  单位:万元

  ■

  (二)结合你公司历史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实以及未来糖价进入下行周期的风险,充分说明公司未来五年能够产生足够应税所得的主要依据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

  公司2014年至2017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亏损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

  1.母公司历史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因

  母公司至2016年末已经弥补2014年末可抵扣亏损20,477.69万元,2017年未弥补可抵扣亏损比2016年增加16,413.11万元,2017年未弥补可抵扣亏损进一步扩大,主要由于公司调整销售策略导致2017年末有大量库存食糖未对外出售,甘蔗采购成本上升,同时公司“双高”基地投入成本增加但效益滞后及当年度财务费用增加所致,上述原因作用下,导致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较2016年减少,营业利润为负数。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2017年营业收入减少分析

  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金额较2016年减少68,239.88万元,减幅19.01%,营业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糖价达到近三年最高点,2017年下半年开始逐渐回落,公司认为2017年末的食糖价格不能合理反映市场现状,预计未来食糖价格会回升到合理水平,因此采取了减缓销售进度的策略,造成了2017年底食糖库存高达10.15万吨,比上年同期末食糖库存量高8.56万吨,销售策略的调整使2017年出售食糖数量较上年下降,相应的营业收入金额下降。

  机制糖是营业收入主要构成项目,2017年机制糖营业收入228,186.46万元,毛利率10.47%,2016年机制糖营业收入300,764.41万元,毛利率15.33%,按2017年机制糖毛利率计算,2017年减少利润约7,600万元,按2016年机制糖毛利率计算减少约11,126万元。

  (2)毛利率减少分析

  公司2017年机制糖毛利率下降4.86个百分点,毛利率下降减少公司营业利润11,090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①受蔗糖价格挂钩联动、二次结算政策的影响

  广西糖料蔗收购实行政府定价,最近几个榨季,为了保护蔗农利益,广西制定的糖料蔗收购价及联动后收购价较高,未完全与食糖市场销售价格挂钩,以南宁市为例,南宁市物价局最近几个榨季的糖料蔗收购价及联动后收购价如下:

  ■

  制糖企业的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公司2015至2017年的平均含税销售价格分别为5,235.34元/吨、6,104.26元/吨与6,696.48元/吨,低于2015/2016榨季至2017/2018榨季南宁市物价局制定的糖料蔗收购价及联动后收购价所挂钩的食糖销售价格,降低了毛利率水平。

  公司2016年上半年执行物价局制定的2015/2016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首付收购价为450元/吨,未联动,2016年下半年执行物价局制定的2016/2017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首付收购价为480元/吨,联动后价格500元/吨,2017年上半年执行物价局制定的2016/2017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联动后为500元/吨,下半年执行物价局制定的2017/2018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甘蔗首付收购价500元/吨,2017年全年的平均收购价明显高于2016年。同时,由于部分高糖品种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再加30元/吨但实际糖分不够等因素的影响,2016年实际糖料蔗收购价格约为487元/吨,2017年糖料蔗收购价格约为512元/吨,较2016年增加25元/吨。

  ②受“双高”基地建设效益滞后的影响

  公司于2014年开始进行“双高”基地的建设,因为“双高”基地前期投入较大,涉及租金、土地平整、水利建设、灌溉设施等多方面的投入,且最初两到三年产蔗量较低,效益体现明显滞后,目前“双高”基地产出每吨甘蔗的成本加上双高基地建设前期投入摊销后后均高于政府核定收购价格。

  (3)财务费用增加影响

  财务费用金额较上年增加2,564.55万元,增幅13.77%,主要是银行贷款增加带来的利息费用增长,银行贷款主要为蔗农垫付蔗种、化肥、支付甘蔗采购款、补充流动资金等日常经营等。公司2017年银行借款余额为35.72亿元,相比2016年的30.21亿元增加5.51亿元,相应财务费用较2016年增加2,564.55万元。

  综上,由于公司2017年期末有大量库存食糖未对外出售、食糖市场销售价格相对政府制定的糖料蔗采购价格所挂钩与联动的食糖销售价格存在倒挂现象以及“双高”基地投入成本增加和效益存在滞后性,财务费用增加,导致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负数,未弥补可抵扣亏损进一步扩大。

  2.公司未来五年可以弥补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亏损

  公司2017年递延所得税资产末可抵扣亏损36,967.79万元。主要是母公司可抵扣亏损34,125.42万元,子公司南宁糖业宾阳大桥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可弥补亏损2,838.82万元。

  (1)母公司可弥补亏损情况

  公司前期投入“双高”基地建设项目将在2018年~2020年逐步完工验收,根据现有工程量计算公司2018年~2020年预计将获取与双高基地建设相关的政府补助约24,100万元。

  随着公司“双高”基地建设形成规模效应,且公司自营种植甘蔗,每年可节约给蔗农的无偿补贴约3,000万元,未来五年累计可节约15,000万元。

  公司作为广西国资控股的唯一一家制糖业上市公司,政策优势显著,且拥有丰富的蔗区资源,生产产能充足,销售渠道稳定,结合公司优势及内部改善措施,随着双高基地效益的体现,亩产产量提高,自营甘蔗产糖率提高,母公司有能力在未来五年弥补34,125.42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亏损。

  (2)子公司南宁糖业宾阳大桥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可弥补亏损情况

  南宁糖业宾阳大桥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制糖”)是南宁糖业2015年11月新设全资子公司,南宁糖业以从法院竞拍获得的“原永凯大桥糖厂”制糖设备投入该公司。由于原制糖设备较为陈旧,南宁糖业购买投入大桥制糖后,2016年、2017年对机器全面检修,投入大修费用合计4,265.00万元。大修理费用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直接计入损益,导致公司2017年成亏损状态。至2017年,大桥的全面大修已经完成,2018年开始仅为正常维修费用,修理费用将可以大幅下降。大桥制糖种植面积稳定在18万亩以上,其中建设完成13.6万亩双高基地任务,甘蔗总产量120万吨/年以上,糖料蔗生产基础设施基本完成,逐步实现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收获环节机械率16%以上,其中双高基地50%以上。基于上述原因大桥制糖有能力在未来5年弥补2,838.82万元递延所得税可抵扣亏损。

  综上分析,由于甘蔗种植具有大多数农产品普遍具有的“增产-降价-减产-涨价-增产”的特点,甘蔗的种植面积与食糖产量会受到上年食糖价格的影响。由于制糖企业原料蔗采购实行蔗糖价格挂钩联动、二次结算的方式,2016年糖价达到近三年最高点,政府制定的2016/2017榨季机制糖销售参考价为6,800元/吨,对应的联动后甘蔗采购价格为500元/吨;2017年下半年开始机制糖市场价格下跌,由于政府制定的机制糖销售参考价及甘蔗采购价格存在滞后性,2017/2018榨季的机制糖销售参考价仍为6,800元/吨,糖料蔗采购价500元/吨,机制糖销售参考价已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不同区域政府制定的甘蔗采购价格存在差异,如云南省2016/2017榨季联动后甘蔗采购价格约为450元/吨(数据来源:云南农业信息网),明显低于广西地区。广西地区政府制定的机制糖销售参考价格过高,使制糖企业原料采购成本明显增高,假设2018年食糖市场价格仍未回升,不排除政府为维持制糖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合理利润空间而在后续榨季中降低原料蔗采购价格的可能性。

  公司制糖业务由于近期糖价波动的影响使经营业绩不甚理想,但制糖业政策支持优势显著,公司产能充足,技改增效继续实施,优化重组产业升级,“双高”基地建设效益逐步体现,规模效应逐渐形成,将为公司增加营业收入降低成本费用提供切实作用,假设未来糖价进入下行区间,与糖料蔗种植及食糖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将为公司增加利润提供重要支持,为公司未来盈利弥补可抵扣亏损提供保障。

  会计师的回复:

  经核查,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会计处理不存在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问题八、年报显示,你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同比下滑19%,制糖业和纸质品业产品销售量分别下滑30.84%和6.51%,你公司2017年销售费用同比上升8.7%,具体销售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元

  ■

  请结合2017年销售收入、销售量同比下滑的情况,说明2017年销售费用中运输费和装卸费同比上升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费用的发生真实性补充说明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

  回复说明:

  2017年度销售费用中的运输费用同比上升12.15%,主要原因为运输距离相对较长的广西区外的销售收入增长所致。2017年,广西区外营业收入161,422.63万元,较2016年增长了67.87%,具体分类金额如下:

  ■

  2017年,销售费用中的装卸费同比上升21.91%,主要原因系公司调整销售策略使机制糖期末结存数量较2016年末增加8.56万吨,公司将机制糖由生产厂区移送至外仓保管,增加了移动搬运次数所致。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审计程序

  我们对销售费用实施了截止性测试;

  我们对销售费用实施分析程序;计算分析销售费用中主要项目发生额及占销售费用总额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检查运输费、装卸费的支出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2.获取的审计证据

  销售费用明细表、截止测试表、运输装卸合同、凭证检查记录等。

  问题九、你公司在年报“重大关联交易”项下“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表”中披露与关联方博宣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博华食品有限公司和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发生总金额3.77亿元的关联交易,“披露日期”栏内显示无填报。你公司与广西博华食品有限公司发生超出预计金额的交易0.6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76%。请你公司:(1)核查是否填报相关披露日期时出现遗漏,如是,请更正披露;(2)结合《股票上市规则》10.2.11的规定,就与广西博华食品有限公司发生超出预计金额的交易事项,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审议程序的情况。

  回复说明:

  1.公司2017年年报“重大关联交易”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披露日期”栏和“披露索引”栏遗漏了披露时间,现补充填列如下:

  ■

  2.公司2017年10月26日《关于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中预计将向南宁南糖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控制下的广西博华食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分别采购原糖及国家储备糖6,600万元与12,700万元,系公司对向受同一关联方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关于原糖及国家储备糖的一揽子关联采购行为。实际执行过程因两家关联企业获得的国家储备糖数量有变,其中广西博华食品有限公司实际向公司供货国家储备糖12,611.94万元,比预计数增加6,011.94万元,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实际向公司供货国家储备糖6,425.93万元,比预计数减少6,274.07万元,对广西博华食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的合计购销总额为19,037.87万元,未超出公司预计原糖及国家储备糖的一揽子关联采购19,300万元的合计金额,因此无需重新办理审议程序。

  问题十、年报“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情况”披露报告期末公司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合计金额为8,257万元,其中明阳、香山、东江糖厂房屋等多项固定资产连续多年未办理完成。请你公司:(1)说明相关证书办理过程的最新进展、主要困难、公司已采取的措施、预计办理完毕时间;(2)说明上述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实质性办理障碍,结合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要求,评估上述资产如因产权瑕疵被拆除或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回复说明:

  公司存在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公司上市前已存在并遗留至今的问题。公司下属明阳、香山、东江、伶俐糖厂等成立时间较早,部分房屋建筑物最早建成于80年代,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1999年,南宁市国资主管部门用明阳、香山、东江、伶俐糖厂等制糖、造纸等经营性资产募集设立本公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仍未为公司各糖厂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租赁土地自建与资料不全的房屋建筑物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鉴于公司的房屋建筑物现状属于南宁市国有资产成立及改制上市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因目前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被政府部门予以拆除和重大处罚的风险较小。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净值为8,257万元,其中在租赁土地自建的房屋建筑物净值为6,701.87万元,占全部房屋建筑物净值的10.92%,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资料不全难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净值为952.93万元,占全部房屋建筑物净值的1.55%,由于资料补齐难度较大,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较为困难;新建与调整规划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净值为602.51万元,占全部房屋建筑物净值的0.98%,公司正积极与规划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沟通,尽快办妥房屋产权证书。由于未办妥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仅占全部房屋建筑物净值的13.45%,比例不大,且被政府部门拆除与重大处罚的风险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十一、年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报告期往来款发生额为3,632万元,2016年同期为1,055万元。请说明该往来款的明细情况及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

  回复说明:

  2017年,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主要构成为:代收甘蔗种植大户政府补助1,542万元,收回保证金、押金1,210万元,广西糖网退回诚意金798万元。

  问题十二、年报显示,你公司新三板挂牌子公司南宁侨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总资产为2.56亿元,营业利润为89万元,净利润9,054元,与其在新三板披露的2017年年报相关数据不一致。请说明相关数据披露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如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请及时更正披露。

  回复说明:

  公司新三板挂牌子公司南宁侨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虹新材”)数据与在新三板披露的2017年年报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为侨虹新材固定资产中主要生产专用设备为进口设备,侨虹新材在新三板披露的年报关于该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20年,母公司的生产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4年,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将侨虹新材的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调整为与母公司一致,从侨虹新材2001年设立至2017年末,侨虹新材因母子公司关于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不同形成的累计折旧差异金额为5,708万元,从而造成了公司年报披露的关于侨虹新材的相关财务数据与侨虹新材在新三板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一定差异,公司与侨虹新材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

  问题十三、年报显示,你公司2017年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22.38%,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50.26%。请你公司核查相关数据披露是否有误,如是,请及时更正。

  回复说明:

  公司2017年年报中由于计算错误,将2017年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的数据误填为50.16%,正确数据应为11.25%,公司今后将加强年报编制过程中的编辑与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问题十四、年报显示,你公司长期摊销费用中双高基地摊销费用的期初余额与2016年期末余额不一致。请核查是否披露错误,如是,请及时更正。

  回复说明:

  2016年末,长期待摊费用中“双高基地摊销”余额为15,243.95万元,其中包含环江远丰果改蔗基地土地经营权270.53万元。由于环江远丰果改蔗基地土地经营权严格意义上与“双高”基地项目类别有所差异,为便于投资者对长期待摊费用分类明细的审阅,公司在2017年度将果改蔗基地土地经营权的270.53万元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单独列报,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南宁糖业 公告编号:2018-047

  债券代码:112109 债券简称:12南糖债

  债券代码:114276 债券简称:17南糖债

  债券代码:114284 债券简称:17南糖0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经公司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对《2017年年度报告》更正如下:

  一、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第九“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之(四)“可能面对的风险”增加以下内容:

  “ 6.偿债能力风险

  2017年下半年,食糖价格下跌,公司采取了减缓销售进度的策略,造成2017年末机制糖库存较大,同期营业收入和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2016年下降,虽公司可根据糖价波动情况适时销售库存食糖偿付债务并缓解资金压力,但如果糖价始终低于预期,且政府未根据糖价相应下调甘蔗采购价,公司将存在短期偿债压力增大的风险。”

  二、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之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表格中“披露日期”栏和“披露索引”栏出现遗漏,补充填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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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第二“主营业务分析”之2“收入与成本” 之(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中的“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表格中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出现数据填写错误,更正如下:

  原文: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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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后: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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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补充和更正内容之外,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补充更正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对因上述补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感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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