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9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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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2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7年4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公司2017年度实现归属股东的净利润为254,081,065.02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243,903,766.47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1,418,043,536.19元,实际可分配利润1,661,947,302.66元。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64,122,52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9元(含税),共计派金红利76,906,904.37元。余额1,585,040,398.29元留作以后年度分配;2017年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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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发开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持488,359,560股2017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89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801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等税务事项发生,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8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326035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7层

  邮政编码:710075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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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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