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932 股票简称:华菱钢铁 公告编号:2018-43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6月13日,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菱钢铁”)收到第二大股东湖南国企创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新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久银”)出具的《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新基金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华菱钢铁股份150,782,600股,达到华菱钢铁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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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深圳久银管理的国新基金持有华菱钢铁303,939,125股股份,占华菱钢铁总股本的10.08%;
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久银管理的国新基金持有华菱钢铁153,156,525股股份,占华菱钢铁总股本的5.08%。
二、其他事项说明
1、国新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2、深圳久银管理的国新基金在未来12个月预计将根据自身资产管理需要继续减持华菱钢铁股份。深圳久银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久银已编制了《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深圳久银出具的《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3日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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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6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菱钢铁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湖南国企创新私募投资基金”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菱钢铁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与华菱钢铁其他股东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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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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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北京久银控股的最大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 20%,且其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其重大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讨论决定,无任何单一方能够决定或做出实质性影响,且其股东间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北京久银控股无控股股东,也无实际控制人。
北京久银控股为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代码:833998),截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久银控股的第一大股东为广东富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4.60%。 广东富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分别为自然人张能勇(出资1,100万元)和李军(出资900万元)。
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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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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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国新基金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人管理的国新基金本次减持华菱钢铁股份的原因是基于自身资产管理需要及财务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月内的增持或减持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国新基金在未来12个月预计将根据自身资产管理需要继续减持华菱钢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菱钢铁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国新基金持有华菱钢铁303,939,125股股份,占华菱钢铁总股本的10.0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国新基金持有华菱钢铁153,156,525股股份,占华菱钢铁总股本的5.0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华菱钢铁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国新基金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华菱钢铁股份150,782,600股,达到华菱钢铁总股本的 5%。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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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国新基金持有的华菱钢铁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上述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国新基金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菱钢铁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可能的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相关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李安民
签署日期:2018年6月1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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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李安民
日期: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