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进展公告

2018-06-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公告编号2018-008)、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告编号2018-020),2018年5月15日召开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告编号2018-035)。

  公司近期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并于2018年6月12日收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备案通知书》。现将具体进展和备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十九条条款相关内容为:

  (一)修订前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0,100万股,每股1元人民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东的姓名、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

  (二)公司章程十九条拟修订为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姓名、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本总数为40,100万股,均为普通股。

  (三)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第十九条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本总数为40,1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人民币1元。

  二、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条相关内容:

  (一)修订前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内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或分开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拟修订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或分开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协商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三)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第二十八条内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或分开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协商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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