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保荐机构签订恢复上市相关协议的公告

2018-06-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15日起被暂停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1.8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暂停上市后聘请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等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聘请恢复上市保荐人等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2018年4月28日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和 2018 年6 月 6 日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

  公司于2018 年6月12日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若公司股票申请恢复上市,则公司委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若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机构提供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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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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