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13日14: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报告厅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胡军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6人,代表股份491,294,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952%。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489,579,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790%。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4人,代表股份1,714,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
(一)《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0,766,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5%;反对5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环保投资建设扬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工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0,777,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7%;反对5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3%;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力峰、贺维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