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8-06-14 来源: 作者: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8年6月20日

  公告日期:2018年6月14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8年3月8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上的《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1,987,884,087.75份。

  6、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46元(截至2018年6月12日)。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代码:东证创优,代码:169106。

  8、本基金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26,339,955.00份(截至2018年6月12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6月20日

  11、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发售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60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3、发售日期:2018年3月15日

  4、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5、发售方式: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2)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987,779,184.38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08,512.77元。

  上述资金中,场内首次发行募集基金为人民币226,332,783.00元,场外首次发行募集基金为人民币1,761,446,401.38元,于2018年3月21日划至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开立的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1,987,884,087.75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9、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3月22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3月22日。

  11、本基金总份额1,987,884,087.75份。

  (二)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8]27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6月2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东方红创新优选定开混合

  场内简称:东证创优

  5、交易代码:16910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26,339,955.00份(截至2018年6月12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交易日的次日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2,548户,其中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1,259户,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1,289户,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平均每户持有的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20,103.0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2,058,770.73份,占比0.1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985,825,317.02份,占比99.90%。

  其中,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本基金基金份额2,018,232.00份,占比0.10%;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本基金基金份额224,321,723.00份,占比11.28%。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基金份额40,538.73份,占比0.002%;场外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基金份额1,761,503,594.02份,占比88.61%。

  (三)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份额场内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潘鑫军

  总经理:任莉

  成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81

  信息披露联系人:刘上儒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2、经营概况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公募权益投资部、私募权益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交易部、渠道发展部、机构业务部、结构与另类融资部、产品部、市场部、运营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等16个职能部门。

  3、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98人。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33只基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饶刚先生,生于1973年,复旦大学数理统计硕士研究生,自1999年起开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7月起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起任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起任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孔令超先生,生于1987年,北京大学金融系硕士,自2011年起开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综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究所策略研究分析师,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起任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起任东方红配置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起任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亿元,增幅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团实现净利润2,323.89亿元,较上年增长1.5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0.83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1.1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净利息收益率2.20%,成本收入比为27.49%,资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一一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2018年6月1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8日发布公告,同意陈光明同志自2018年3月7日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由潘鑫军同志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4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转为非上市基金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止日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须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下转B47版)

本版导读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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