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8-06-14 来源: 作者:

  (上接B46版)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一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结合基金每三年开放一次,在封闭期封闭运作,在开放期内有大规模申购赎回的流动性需求的特点,做好流动性管理,在临近开放期和开放期内,将重点关注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分散投资,做好流动性管理以应对开放期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采用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场基本利率、债券类产品收益率、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确定最佳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分析和预测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品组合的平均久期,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①久期调整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深入研究,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并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情况,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上升,则可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反之,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下降,则通过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获得超额回报。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债券组合进行久期配置,主要包括子弹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其中子弹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两极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均匀分布,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的情况。

  ③骑乘策略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线,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

  2)信用投资策略

  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而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因而分别采用以下策略:

  ①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②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同时买入卖出,赚取收益级差。

  主要包括:价值置换,即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在期限相近下买入利差较高的债券;新老券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流动性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流动性更好的债券;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市场间利差互换,即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反之,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但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评估个券价值和投资风险,把握市场交易机会,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获得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企业,企业信息公开性较差,经营透明度低,同时该品种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因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审慎投资的策略,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同时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加强风险控制,并准备风险处置预案,在最小化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下,择优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或子行业,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可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具体分析时,基金管理人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市场的预期,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选择

  针对个股,每个报告期基金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批重点研究标的,围绕这些公司,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除了上市公司外,基金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产业链的上下游,以此来验证基金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行业地位、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如果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基金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保持持续跟踪。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①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如博彩;

  ②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

  ③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④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发行人的行业背景、市场地位、产销规模、核心技术、股东和管理层情况、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信息;对定向增发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判断,并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情况,在进行全面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情况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在发现权证价值低估或者权证能有效对冲正股波动风险时买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期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4、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一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8)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在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除3)、14)、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2017]13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等)、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5、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差错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因基金管理人过错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版导读

2018-06-14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