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或“本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具体为:以2018年3月4日的公司总股本822,376,4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即每1股派发现金0.1元(含税)。上述分配预案共计派发现金82,237,642.7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2017 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自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对总额进行调整。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对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293.0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64.80万股。目前均已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及授予登记业务,公司股份总数由822,376,427股变更为820,093,827股。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20,093,8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22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18年6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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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6月13日至登记日:2018年6月2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1号

  咨询部门: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576-85588006、85588960

  传真电话:0576-85588006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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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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