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高小平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董事郑延晴、虞文白、张月鹏、独立董事李宗义、吉剑青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销售钢丝绳、钢绞线产品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获得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艳艳、王颖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杨艳艳、王颖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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