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是 √否

  2、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24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8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3,964,491,5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1,715.93 万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权益分派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1日

  除权除息日:2018年6月2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6月11日至登记日:2018年6月2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楼40层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何烨淳

  咨询电话:0755-83684138

  传真电话:0755-8368412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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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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