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5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中路68号国贸中心8楼A、B座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鉴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2,246,073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保忠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董事赵显峰、严寒、独立董事黄勋云、孙爱丽、倪龚炜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吴江渝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该等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2、 关联股东无锡合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25,007,117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莹莹、刘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6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29日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告前6个月内(即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5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5月28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8年6月8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激励对象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7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8日以电话方式发出,并于2018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11人,实际表决董事11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保忠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年6月13日为授予日,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74,859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孙玉峰、黄智华、沈简文、吴江渝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9)。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8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8日以电话方式送达,并于2018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跃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1)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
(2)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 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18年6月13日为授予日,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74,859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为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9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日:2018年6月13日
●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数量:10,074,859股
●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4.26元/股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6月1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 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网站及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18-034)。
4、2018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18-036)。
5、2018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8年6月13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
2) 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 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9)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 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18年6月13日。
2、 授予数量:10,074,859股。
3、 授予人数:110人。
4、 授予价格:4.26元/股。
5、 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普通股A股。
6、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7、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
2)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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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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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次激励计划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授予”)进行审核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4、 本次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1)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
(2)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公司和本次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6、 本次股票授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票授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18年6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74,859股限制性股票。
三、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 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6月13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预测算,未来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3,989.64万元,则2018-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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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股票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授予依法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票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六、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