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6-14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临2018-017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12人。公司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高振坤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讨论,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选举高振坤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个人简历附后)

  同意12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高振坤(主任委员)、刘渊、冯智梅;

  审计委员会:吴星宇(主任委员)、刘渊、冯智梅;

  提名委员会:王瑛(主任委员)、王惠珍、臧怡;

  薪酬与考核委员:吴星宇(主任委员)、王瑛、高振坤。

  同意12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关于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刘向光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冯智梅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贾泽涛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宋卫清女士、王清泉先生、张建勋先生、朱共培先生、李维祥先生、贾泽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相关人员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12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个人简历

  1、高振坤先生,54岁,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同仁堂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同仁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同仁堂国药(香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任北京市东城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刘向光先生,53岁,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同仁堂天然药物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北京同仁堂天然药物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现任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同仁堂天然药物有限公司董事长。

  3、冯智梅女士,47岁,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

  4、贾泽涛女士,41岁,大学学历,助理翻译。曾任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证券部部长。现任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5、宋卫清女士,52岁,研究生学历,副主任药师,执业药师。曾任北京同仁堂制药厂副厂长,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6、王清泉先生,53岁,大专学历,执业药师。历任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中原经营分公司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经营分公司经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副经理、常务副经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经理、经营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现任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7、张建勋先生,54岁,大学学历,工程师。历任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工装部部长,同仁堂制药厂亦庄分厂副厂长。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8、朱共培先生,58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9、李维祥先生,59岁,大专学历,主管药师。历任北京同仁堂制药厂技术科副科长、科长,北京同仁堂制药厂质量保证部主任、副部长,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北分厂副厂长,同仁堂制药厂北分厂厂长、北分厂党总支书记,同仁堂制药厂南分厂厂长。现任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临2018-018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全体监事审议讨论,以全票赞成通过了以下事项:

  选举毛福国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个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个人简历

  毛福国先生,40岁,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河北永正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助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经理,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运行部副部长。现任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运行部部长,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2018-016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振坤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贾泽涛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度本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17,381,549.82元,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0,795,876.9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775,702,947.45元,减去2016年度利润分配已向全体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329,152,862.88元,2017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4,403,135,757.42元。公司以2017年末总股本1,371,470,2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

  关于利润分配实施的具体事宜,全权委托董事会办理,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第七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他议案为普通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议案2、6、11、12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玫律师 李爱清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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