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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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40,180,80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0,090,401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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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50 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红利应缴的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5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以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3689002、63689787

  特此公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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