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6-1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传票、应诉通知及举证通知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41,65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接受委托贷款暨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临2017-076),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与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松北支行") 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芜湖华融委托广发银行松北支行向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2亿元,期限为1年,贷款年利率9%,以奥瑞德有限持有的哈尔滨鎏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鎏霞光电")51%的股权进行质押,并由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担保。

  2018年5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18-028),因芜湖华融向北京二中院申请诉前保全,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所持有财产被冻结,限额人民币241,650,000元;公司及奥瑞德有限的四个银行账户资金额度人民币241,650,000元被冻结。

  鉴于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与芜湖华融沟通,初步达成共识,但由于需与银行签署的三方协议没有达成一致,贷款延期事项未能成功办理。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显示,北京二中院将于2018年6月19日开庭审理芜湖华融与公司、奥瑞德有限、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241,650,000元。

  二、诉讼的的内容等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左洪波、褚淑霞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2亿元,年利率9%;为担保该笔借款,奥瑞德有限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鎏霞光电51%股权提供质押登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七台河奥瑞德和秋冠光电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一部分机器设备提供抵押。奥瑞德有限对该笔借款付息至2018年3月21日,因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临2018-004),原告根据合同第三条"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约定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由于奥瑞德有限未按要求归还本息,构成违约,被告方违约行为损害原告合法利益,因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奥瑞德有限向原告支付本息人民币201,650,000元;

  (2)请求判令奥瑞德有限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4,000万元;

  (3)请求判令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对奥瑞德有限持有的鎏霞光电51%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5)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对奥瑞德有限、七台河奥瑞德、秋冠光电已办理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以及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共计金额241,650,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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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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