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8-06-1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6月1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8〕2号),公司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2018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号)。原文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部分风控指标设置不审慎、业务决策标准执行不严格、尽职调查不充分、交易跟踪管理不完善,业务发生较大风险;

  二是固定收益部未严格执行隔离墙制度,债券承销、债券自营、投资顾问业务间存在人员混合操作、相互交易情况;

  三是自营业务较长时间内未能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投资决策、交易审批内部控制机制未能有效执行;

  四是作为"16川菜"、"16东建"、"15津港"等多只公司债券的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尽职调查不充分、底稿不完备、募集说明书披露信息不准确,受托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存在未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未能发现或披露发行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与日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混同等问题;

  五是多笔大额自有资金的用途和审批程序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六是首席风险官担任与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务,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未完全覆盖各类业务。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五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风控体系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暂停你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二、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促进公司各项业务合规开展。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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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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