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就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CDR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2018-06-19 来源: 作者:

  (上接A10版)

  五是明确自律管理及跨境监管协作相关安排。为了强化一线监管和市场风险管控,《实施办法》不仅规定了覆盖各类参与主体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还明确了跨境监管协作安排,包括与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建立信息交换、联合调查、自律惩戒协助执行协作机制等,以期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发挥跨境监管协作在共同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对于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衔接落实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存托人的忠实勤勉履职义务,明确了存托凭证终止上市时的持有人权益保障机制,并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红筹公司、存托人征集持有人行权意愿提供便利。

  20.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有何具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作出以下安排:

  一是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工作制度,全面了解参与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业务的客户情况,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二是会员应当根据本所发布的《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制定相应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首次参与网上发行申购或买入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会员不得接受其网上发行申购或买入委托。

  三是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风险事项以及境内法律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21.投资者参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投资需要注意哪些特别风险?

  答:投资者参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其与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重大差异及相应风险。本所制定的《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特别提示了以下主要风险:

  一是试点创新企业的经营风险。试点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后,可能出现无法盈利、无法利润分配等情形,且创新企业普遍具有投入大、迭代快、风险高、易颠覆等特点,投资者需要关注其经营风险。

  二是红筹公司的特殊风险。红筹公司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境外上市地规则,且与境内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具有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特殊治理结构安排,投资者需要关注此类特殊风险。

  三是存托凭证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作为新证券品种,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使方式等与境内A股有所差异,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

  四是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交易风险。如试点创新企业已在境外上市,投资者还需要关注境外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境内外市场交易机制差异等交易风险。

  22.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有无特殊标识,投资者如何识别?

  答:考虑到试点创新企业存托凭证是不同于股票、债券、基金的新证券品种,且部分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投票权差异等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必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因此,本所将在官方网站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及其尚未盈利、存在投票权差异等属性信息,并向会员发布相关接口文件,要求会员通过适当方式,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行情信息的醒目位置,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及其尚未盈利、存在投票权差异等属性作出特殊标识。投资者在查看相关股票或存托凭证行情时即可识别。

  23.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交易机制、收费标准等是否与A股一致?

  答:试点创新企业股票交易机制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相关收费按照现行标准收取。

  试点创新企业存托凭证交易在交易方式、申报类型、涨跌幅限制比例、成交价确定原则等方面,均与A股相关交易机制相同。存托凭证有别于A股的交易事项主要是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交易单位为“份”。

  试点创新企业存托凭证的交易经手费,按照A股交易经手费的标准收取。存托凭证在本所的上市初费和年费,参照本所主板A股相关标准收取。其中,“总股本”按照试点创新企业在本所上市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计算。

  24.目前新股发行仍然存在炒作的问题,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深交所将如何加强监管降低炒作风险?

  答:为防范遏制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可能出现的市场炒作,本所秉承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制定了专项预案,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

  一是加强交易监控。密切关注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情况,对价格短期内大幅波动、境外上市基础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重要信息披露时点,加大监控力度,及早发现炒作苗头,对异常交易行为从严从重采取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上报证监会查处。

  二是充分发挥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作用。督促会员重点监控频繁参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炒作的客户,加大客户风险提示力度,强化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将防范违规、遏制风险的监管关口前移。

  三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本所将联合会员机构、主流媒体,开展专题性投资者教育活动,通过发布相关市场数据、典型案例等方式,回应市场关注,提醒投资者参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炒作的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

  25.为支持创新企业试点,深交所除发布配套业务规则外,还做了哪些工作?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加大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开展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根据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本所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充分准备。目前,试点工作的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均已基本就绪。

  一是制定发布试点配套业务规则。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发布《实施办法》,同步制定、修订系列配套制度,确保试点创新企业的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有据可依。

  二是全力做好市场服务。组织专门团队,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创新企业进行对接沟通,积极为创新企业开展试点筹备工作做好服务。

  三是全面开展市场组织工作。完成各项技术支持工作,联合市场机构进行技术系统开发改造并组织专项测试,督促会员等相关各方做好技术和业务准备,严格落实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职责。

  下一步,本所将在证监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强化一线监管和风险防控,持续开展相关规则解读,加强投资者教育,全力做好市场服务,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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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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