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8-06-19 来源: 作者:

  (上接A17版)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为李明先生。李伟伟先生为李明先生之子,且为公司股东、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李伟伟先生承诺:

  1、股份锁定

  (1)在公司A股股票(下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通过环宇集团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环宇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持股意向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环宇集团承诺

  公司的主要股东环宇集团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

  (1)自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持股意向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实际控制人李明的亲属承诺

  本公司股东王根义、杨东红、李春丽、张海豹系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四人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四)刘新福先生承诺

  公司副董事长、股东刘新福先生承诺:

  1、股份锁定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持股意向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均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六)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明、李伟伟承诺如下:“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利益。”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出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宜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明、李伟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宜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本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股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股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股东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股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股东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有关事宜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八、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针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简称“《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发行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一)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计划,并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本公司将于股份回购义务产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回购。

  (二)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计划,并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于股份回购义务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第二点所述之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四、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实际控制人李明、李伟伟承诺

  针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实际控制人李明、李伟伟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计划,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本人将于股份回购义务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

  三、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第二点所述之情形,则本人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原限售股份购回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三、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人已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针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所已在《招股意向书》中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所作出的上述声明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如就此发生争议,本所应积极应诉并配合调查外,本所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

  (2)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并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在收到该等判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经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赔偿金额确定后,依据该等司法判决确定的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审计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验资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XYZH/2013XAA4043-1_1号’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XYZH/2013XAA4043-1_1号’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复核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资产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复核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复核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保荐机构关于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保持良好态势;公司销售模式、采购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与报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均未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

  公司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1066号审阅报告。公司2018年1-3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

  单位:万元

  ■

  公司2018年3月末的总资产较2017年末减少2,398.81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于2018年1-3月缴纳了车用天然气价差收入2,744.78万元,导致货币资金减少所致。

  公司2018年3月末的总负债较2017年末减少4,335.15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于2018年1-3月支付了部分工程设备款导致应付账款减少1,038.63万元;公司缴纳了车用天然气价差收入2,744.78万元,导致专项应付款减少。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

  单位:万元

  ■

  公司2018年1-3月营业收入较2017年同期减少3,191.38万元,下降25.86%,主要原因为:2017年末,昌吉市人民政府决定收购环宇东、西天然气热源作为昌吉市应急调峰备用热源,2018年1-3月,公司未再从事向城市热力供应商销售热能的热能销售业务,导致2018年1-3月天然气供热业务收入较2017年同期下降较多。

  公司2018年1-3月营业利润较2017年同期增加1,964.37万元,增长幅度较大,主要原因为:2018年1-3月,公司不再从事热能销售业务后,营业成本大幅下降,2018年1-3月营业成本较2017年同期减少4,848.06万元,下降44.10%,营业成本下降幅度大于收入下降幅度,导致营业利润上升。

  公司2018年1-3月利润总额与净利润较2017年同期分别增加1,979.62万元与2.073.69万元,主要系营业利润增加所致。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

  单位:万元

  ■

  公司2018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为稳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7年同期下降-3,178.42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2018年1-3月赎回的理财产品较少所致。

  (四)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单位:万元

  ■

  (五)2018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当前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8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22,000万元至24,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8.79%至0.50%,营业收入下降主要原因为出售东西热源后供热收入有所减少;预计2018年1-6月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300万元至5,6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5.83%至11.82%;预计2018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00万元至4,9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3.28%至7.67%。公司预计2018年1-6月的经营业绩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上述2018年1-6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发行人设立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燃气有限公司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环宇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就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18日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211140号),截至2015年2月28日,环宇有限净资产为216,008,475.48元,按1:0.4861的比例将前述净资产中的10,500万元折为股份公司的总股本,其余净资产中108,810,267.11元列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2,198,208.37元列入股份公司的专项储备,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根据其在环宇有限的股权比例确定。

  2015年7月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211226号),验证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出资到位。

  2015年7月17日,公司取得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52300050002274。

  (二)发起人

  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及持股情况如下:

  ■

  ■

  三、有关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以本次发行4,000万新股情形计算,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具体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关于股份锁定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三)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情况

  1、发起人

  公司的发起人为李明、环宇集团、刘新福、范进江、陈铁军、刘文远、李春丽、汪彬、来玉虹、李博、李保彤、唐明辉、苗锋、马登文、迟万勇、洪燕、张维国、闫凤玉、张小玲、陈国权、李根波、杨惠丽、黄朝军、马建军、许腾月、马红军、刘瑞海、王志东、李新河、汤晓明、张永国、姜彦基、李忙虎、冯梅、何桂莲、吴永清、徐萍、谢键、单东栓、刘槐芳、李新生、张风、王东新、宋建新、王天亮、马月英、张瑞、马建、车宏伟、林雪冬等50名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

  ■

  2、前十名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4、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

  (四)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李明先生与李伟伟先生为父子关系。王根义先生为李明先生的姨父,杨东红女士为李明先生的弟媳,李春丽女士为李明先生胞妹,张海豹先生为李明先生的表弟。李新生先生与李博先生系父子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本公司是以城市燃气供应为主,包括CNG汽车加气、居民生活用气、工商业客户用气,覆盖燃气供应管网建设和供热业务,以及围绕燃气市场开发的设备安装等业务,并为客户量身订制燃气供应解决方案的燃气综合服务商。

  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经营主要集中于新疆昌吉市行政区域范围(含主城区、各乡镇、园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昌吉市天然气门站一座及西二线昌吉接收站一座,运营管道长度达到1,048.72公里,拥有CNG母站1座,加气站13座的燃气管网系统,服务20.9万户居民客户、510户工商业用户,以及6.3万户汽车CNG用户。此外公司还拥有根据《昌吉市城区集中供热区域划分方案》规定的昌吉市供热特许经营权,为昌吉市天然气热力供应服务商。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石油液化气及天然气,车用燃气气瓶安装(1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材、百货、办公用品、纺织服装;燃气器具维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房屋租赁;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电力生产;管道工程建筑;管道运输业;管道和设备安装;能源矿产地质勘查;生活用燃料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以及所需主要原材料

  1、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情况

  (1)天然气销售业务

  报告期内,本公司从天然气供应商中国石油购入天然气,以管道方式、车载方式进行天然气运输配送;公司天然气自上游供气方交界点接入公司天然气管道,通过调压、过滤、计量、加臭等处理,经由接收站、门站、传输管网等将处理后的天然气对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及部分CNG汽车加气站供气。

  (2)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

  根据城市总体天然气市场开发利用的规划及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的用气需要,本公司为用户量身订制燃气供应解决方案并提供燃气设施、设备的安装服务,依据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相关的安装工程费,主要业务为居民用户入户工程、工商业用气工程以及供热用户工程。

  就实施主体来看,公司全资子公司环宇安装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投资的城市中压、次高压管网及相应配套的燃气设施的全部安装施工业务。

  (3)天然气供热业务

  公司以采购的天然气为燃料,通过燃气热水锅炉系统对水加热,通过城市供热管网向城市热力供应商销售热能或采用分布式能源供热系统向用户终端直接供热

  2、主要原材料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天然气销售业务、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与天然气供热业务。天然气销售业务与天然气供热业务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天然气;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无缝钢管、调压箱、气表、流量计、低压阀门及管路连接件等。

  (三)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

  (1)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从最初的“跑马圈地”到“群雄逐鹿”,再到目前国有燃气企业、外资(港资)燃气企业、民营燃气企业“三足鼎立”的局面,市场竞争格局已基本形成。各城市为引入天然气,吸引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资改制、并购重组、授予城市燃气专营权等市场化方式,快速推进城市气化。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共有规模以上燃气生产与供应企业1,515家,已形成跨区域经营的燃气运营企业主要为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燃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简称“昆仑燃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简称“港华燃气”)、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奥能源”)、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润燃气”)等。

  由于燃气的区域性特点,未来城市燃气企业的经营模式将由全国多点布局转变为由中心区域向周边扩展继而形成规模经营的模式,原来守土扩疆与传统开发模式将面临挑战。未来,行业内企业将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参股收购等方式,以产业化为方向进行区域渗透,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企业集团,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因此,燃气企业数量将出现下降的趋势,市场集中度将有所提升。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天然气行业的改革日益深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文件的发布,进一步放开上游资源勘探(非常规天然气)和中游管道建设、地下储气库及LNG接收站等领域,为城市燃气企业进入行业中上游并进行更加深入的市场化竞争创造新契机。行业市场化程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2)行业内的主要企业

  我国经营城市燃气企业按照经营区域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跨区域经营的燃气运营商,如中国燃气、昆仑燃气、港华燃气、新奥能源、华润燃气等;二类是在特定区域经营的燃气公司,如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疆浩源”)、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天然气”)、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春燃气”)、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皖天然气”)、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重庆燃气”)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燃气”)等。

  2、公司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

  (1)天然气销售业务、天然气供热业务

  随着我国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油气体制改革有力推进,加之环保意识的普及、环保政策的不断深入,天然气销售及供热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

  因行业具有区域特许经营等特质,业务的发展与区域的经济建设及发展密切相关。发行人覆盖的市场为昌吉市。随着昌吉市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昌吉市的天然气销售业务规模及天然气供热业务规模处于不断增长的态势。

  就天然气销售业务来看,发行人具有新疆昌吉市行政区域范围(含主城区、各乡镇、园区)城市燃气的特许经营权。该区域范围内,仅有明德燃气拥有昌吉市国家高新区城市燃气的特许经营权。就特许经营权划分范围来看,发行人与明德燃气在除昌吉市高新区外的昌吉主城区范围内不存在竞争关系;就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来看,发行人与明德燃气的天然气销售区域并无重合,并且发行人在昌吉市天然气供气的市场占有率达97%以上,明德燃气对发行人不构成实质竞争。发行人在昌吉市的天然气销售市场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

  昌吉市供热行业具有以集中供热为主、分布式供热为辅的特征。其中,集中供热主要由热力公司面向消费者提供,主要包括新疆华电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部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庆源实业集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及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热力公司通过上游企业采购热源,包括天然气、煤等。昌吉市内,除发行人的天然气热源外,其他则主要以煤作为热源。2016年供暖期,发行人的供暖面积约占昌吉市城市集中供热面积的20%。另外,天然气供热业务为天然气销售业务的一定延伸,由于发行人拥有天然气销售业务特许经营特征,因此发行人开展天然气供热业务具有一定的优势。

  (2)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以及人口规模的不断提升,昌吉市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的市场规模整体处于上升的态势。

  从市场的竞争情况来看,昌吉市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面对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发行人开展该业务的主要竞争对手主要包括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昌吉州新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发行人在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首先,发行人具备较为全面的施工资质,具备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其施工资质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GB1级、GB2(2)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资质以及一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资质,且拥有中国石油管道工程、西部管道工程的施工资格等。再次,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为天然气销售业务(尤其是居民用气、工商业用户)开展的必要条件,与天然气销售业务紧密相关,天然气销售业务的特许经营特质为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客户及市场基础。

  根据居民点火数的核查情况并结合天然气销售业务的市场占有率情况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市场的占有率达90%以上。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管网、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27宗土地使用权。

  2、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共拥有8项注册商标。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下转A19版)

本版导读

2018-06-19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