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2018-07-1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8)京0107民初24867号”和“(2018)京0107民初24869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京0107民初24867号),并于2018年7月16日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2、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杨昭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京0107民初24869号),并于2018年7月16日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8)京0107民初24867号

  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力筑正”)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11,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因延期支付货款产生的利息1,963,179.17元(自2014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110t/h燃气混烧锅炉开发项目锅炉设备合同》,约定“1、合同设备供货范围:2台110t、/h燃气混烧锅炉及锅炉防护的材料与技术服务。2、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300万元,(大写:贰仟叁佰万元整)。合同总价包含设备价、随即配件、运输费、技术服务费、保险费、税等所有费用。”并约定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50万元;2、机组安装调试完毕经168小时试运行合格后买房向卖方支付完工款2150万元;3、机组运行满一年,质保期届满一周内买方付清余款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并于2013年8月24日与被告签订《收货证明书》。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尚欠货款11,000,000元。

  (二)案号:(2018)京0107民初24869号

  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杨昭平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股份转让价款17,346,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因延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而产生的利息245,479.5元(自2017年12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暂计1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明确原告愿意按协议的约定在符合法定及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份转让条件及程序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15%股份(合1200万股)转让给被告。协议第一条约定“1.2.1、协议生效后30日内(最迟不晚于2016年12月30日),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1%及人民币1805.4万元;1.2.2、2017年12月30日前,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9%即人民1026.60万元;1.2.3、2018年12月30日前,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即人民币708万元”。同时约定“3.1.3、甲方应在乙方根据本协议第1.2.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1%后70日内,配合乙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相关程序,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递交事宜。”

  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协议第一条第1.2.1款支付给原告股份转让款1805.4万元,原告收到款项后按照协议约定积极配合完成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根据协议约定给原告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7年12月30日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协议第一条第1.2.2款所约定的股份转让款,但被告拖延至今未仍未支付,因此被告亦无法按照第一条第1.2.3款履行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义务,被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构成违约。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应收信力筑正货款余额1,1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1,100万元;应收杨昭平股权转让余款1,181.96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590.98万元。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最终判决公司胜诉,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有着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恒大高新: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京0107民初24867号

  2、恒大高新: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

  3、恒大高新: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京0107民初24869号

  4、恒大高新:民事起诉状-股权转让纠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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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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