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08-2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州新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新联”)于2018年8月16日收到仪征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仪环罚[2018]第107号),现将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8年5月11日,经现场检查,扬州新联年产30万套汽车总成焊接生产线技改项目于2017年9月经审批,2018年2月开工建设,当月投入生产,该项目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车间集气系统和一根15米高排气筒,废气无组织排放。扬州新联汽车机器人高柔性自动化焊接生产线技改项目未按要求配套建设车间集气系统和15米高排气筒,废气无组织排放。

  仪征市环保局于2018年6月12日向扬州新联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仪环改[2018]113、114号),均责令扬州新联于2018年8月31日完成对违法行为的整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仪征环保局决定责令扬州新联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改正工作,罚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七万元。”

  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依据相关规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日期的六十日内,向扬州环保局或仪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日期的六个月内,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扬州新联的违规事项说明

  扬州新联主要从事乘用车车身覆盖件冲压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大众仪征工厂的车型提供覆盖件配套加工,地址为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区仪征大众联合厂区内(汽车工业园区南路99号)。

  2017年开始,因业务规划调整及发展需求,扬州新联开始对年产30万套汽车总成焊接生产线和机器人高柔性自动化焊接生产线进行技改,在技改过程因客户订单需求较急无法及时配合环评设施建设而停工、厂房无钢结构立柱对施工建设提高了难度、相关人员思想及认识的疏忽等因素导致未按照环评要求及时配套建设车间集气系统和15米高排气筒,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1、立即整改

  公司高度重视此事项,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即责令扬州新联立即整改并吸取此次教训,并全面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环保意识,以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扬州新联已完成配套建设车间集气系统和15米高排气筒的整改工作。

  2、服从处罚决定

  扬州新联遵从仪征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不再申请复议或诉讼。

  3、落实环保精神,细化管理规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公司上下对环保事件一直非常重视,在本次违规事件发生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进一步进行了环保事项管理的细化,通过环保维度评价来进行日常管理,其包含了环保三同时、废弃物管理、相关方管理、绩效评级、文件化信息及运行控制、信息交流、环保设备设施、领导作用力及职责、环境管理策划、审核及改进等十个维度来全面管理和考核生产中的环保事项,将相关责任进一步细化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处罚未对扬州新联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深知自己的社会责任,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主动公告。

  公司已要求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1日

本版导读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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