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8-08-2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8月24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48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989%。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400人。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00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48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989%。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8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17年6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6月27日,公司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7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40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982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51元/股,授予日为2017 年7月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8月22日,公司的总股本由1,619,962,824股变更为1,649,782,824股。

  7、2018年8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三名激励对象陆长兵、段玖增、常宝磊已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此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8年8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2017年6月27日,公司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7年7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40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982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51元/股,授予日为2017 年7月7日。

  2018年8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陆长兵、段玖增、常宝磊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1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160,000股。回购价格为5.51元/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象为40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66万股。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24个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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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7月7日,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2、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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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400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四、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8月24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48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989%。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400人。

  4、各激励对象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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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三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1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5.51元/股。目前回购注销工作尚未实施完毕。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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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及激励对象持续满足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A或者B,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400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按照《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0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2017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事项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法律程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备查文件

  1、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4、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0日

本版导读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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