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18-08-21 来源: 作者: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合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2018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方式发布了《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19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8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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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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