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8-21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8-052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莱茵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置业”)出售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扬子江北路555-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建筑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

  一、交易概述

  西湖置业于2018年8月18日与自然人赵军先生签署了《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约定以人民币4,100万元(大写:肆仟壹佰万元)的价格向自然人赵军先生转让西湖置业合法拥有的座落于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扬子江北路555-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建筑物。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征得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同意。

  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转让方

  名称:扬州莱茵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855732541

  成立日期:2006年03月16日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41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璜,物业管理,房产中介服务,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物品)的销售,商业用房经营管理(非市场经营管理);房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湖置业系上市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

  (二)资产受让方

  姓名:赵军

  身份证号:321002197505******

  住所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赵军先生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查,赵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

  ■

  (二)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情况

  ■

  西湖置业对上述转让资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有权出售、转让资产,转让资产不存在抵押等各种担保,亦不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措施等限制。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资产转让方):扬州莱茵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资产受让方):赵军

  (二)交易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甲方合法拥有的座落于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扬子江北路555-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建筑物。

  (三)交易价格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建筑物买卖总价款为人民币4,100万元(大写:肆仟壹佰万元整)。

  (四)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资产交易进度分三期支付交易价款:

  1、第一期:销售合同签署之日7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作为定金(该定金在乙方支付第二期房款时转为购买该资产的首付款),如乙方支付定金后又放弃购买,则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定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销售合同;

  2、第二期:在2018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至交易标的资产总价50%的第二期房款,即人民币1,950万元(大写:壹仟玖佰伍拾万元整)。如乙方贷款支付的,则需将此笔款项支付到房管部门的监管账户;

  3、第三期:2018年12月30日前,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或贷款方式向甲方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即人民币2,050万元(大写:贰仟零佰伍拾万元整)。

  (五)转让资产移交和权属变更

  在乙方将全部房款付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共同至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并办理房屋交接。乙方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经营使用房屋。

  (六)税费的负担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税费,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七)违约责任

  若因甲方房屋被查封导致不能过户,甲方退回乙方支付购房款,并按银行基准利率赔偿乙方实际付款部分的利息损失,并按乙方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40个工作日或以上的,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如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房款总价的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生效

  销售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建筑物不涉及业务、人员的转移,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可以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加公司的资金回笼,助推公司“体育+空间”的经营模式。同时,按照公司现有账面核算可能造成公司 2018 年度非经常性亏损约400万元(最终以审计为准),但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亦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8-051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1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8月18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继胜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莱茵西湖置业有限公司出售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扬子江北路555-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建筑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

  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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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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