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8-08-21 来源: 作者:

  (上接A30版)

  3、市场竞争的风险

  世界高端显微镜的产业主要布局在德国和日本,德国是以徕卡显微系统和蔡司为代表,而日本以尼康和奥林巴斯公司为代表,上述企业占据着世界显微镜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其发展战略左右着显微镜市场的走向。自上世纪70、80年代以来,中国显微镜制造逐渐承接了来自欧洲和日本的产业转移,已能生产95%的教育类和普及类显微镜,我国作为世界显微镜生产大国,有超过20多家专业生产显微镜的厂家,但产品基本为教育类和普及类的显微镜,营业额仅为18亿元人民币 ,市场竞争激烈。若公司不能保持并增强竞争优势,将存在因竞争加剧,公司竞争力不足而导致收入或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4、环保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虽不属于高污染行业,但发行人子公司南京永新曾被环保部门下达了宁环罚告字【2015】94号、宁环罚字【2016】36号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9.80万元和26.00万元的罚款。针对上述事项,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和2016年11月22日出具了《关于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公开相关环保信息的复函》,确认上述事项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自测自查,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但若未来公司再次发生环保管理不善的情况,将承担再次被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

  (二)技术风险

  1、技术不能持续领先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光学显微镜、光学元件组件和其他光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始终重视前沿技术的研发,经过二十年的不断积累,目前已形成了一支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公司生产技术及产品性能已经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得到国内外客户的认可。若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并推出新产品,将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人员及核心技术流失的风险

  公司拥有光学显微镜、光学元件组件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优势明显,核心研发团队稳定,为公司持续创新及核心技术领先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已成为公司凝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之一,因此,稳定和继续扩大技术研发人员队伍对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十分重要。

  公司核心技术具体表现为公司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正在研究的专利技术以及技术诀窍等。虽然公司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严密的技术管理制度,与技术研发人员均签署了《保密协议》等文件,加强了核心技术保密工作,防止核心技术外泄,但仍然无法排除竞争对手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公司商业机密或技术研发人员流失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8,313.96万元、8,429.60万元、9,674.50万元和11,438.2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25%、16.49%、17.42%和18.80%。未来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绝对金额可能进一步增加,如公司客户发生支付困难,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2、存货余额增加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848.77万元、8,343.41万元、10,348.65万元和9,960.6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7.23%、16.32%、18.63%和16.37%,未来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存货余额有可能会出现增加,从而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3、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的风险

  2014年9月25日,发行人收到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3100192,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公司自2014年起至2016年连续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17年11月29日,发行人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3100371,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公司自2017年起至2019年连续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5年10月10日,发行人子公司南京永新收到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32002209,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南京永新自2015年起至2017年连续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南京永新已于2017年7月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南京永新判断其符合相关认定条件将可获得认定,于2018年1-6月暂按15%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如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南京永新未来未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4、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政策,退税率为15%-17%。如果未来国家根据国内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的需要,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或退税率,将会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曹其东先生、曹袁丽萍女士合计持有群兴有限公司100%股权,群兴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新光电持有发行人39.337%的股权,处于控制地位;本次发行后,永新光电持股比例降为29.50%,仍处于控制地位。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和主要决策者的地位,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等方面施加影响,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2、管理风险

  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总结,公司主营业务不断拓展壮大、产品结构逐渐优化,市场地位日益明显,建立了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具有一批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和管理优秀的管理人员。但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管理机构等都将有一定程度的扩张,公司管理与运营难度增加,在资源整合、科研开发、资本运营、市场开拓、生产运营、安全环保等各方面对管理层提出更高的要求。届时若公司管理层的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及时与之相适应,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

  3、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技术人员系公司核心竞争力,其流动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良好的企业文化和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使得目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较为稳定。但是,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对高层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如公司在人才的引进及培养方面跟不上公司的发展速度,则公司的研发、生产和市场开拓能力将受到限制,使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会有所削弱,对经营业绩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此外,随着我国制造业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中低端的制造业工人逐步进入相对短缺的状态,公司可能面临招不到足额熟练工人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技术不能持续领先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光学显微镜、光学元件组件和其他光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始终重视前沿技术的研发,经过二十年的不断积累,目前已形成了一支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公司生产技术及产品性能已经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得到国内外客户的认可。若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并推出新产品,将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人员及核心技术流失的风险

  公司拥有光学显微镜、光学元件组件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优势明显,核心研发团队稳定,为公司持续创新及核心技术领先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已成为公司凝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之一,因此,稳定和继续扩大技术研发人员队伍对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十分重要。

  公司核心技术具体表现为公司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正在研究的专利技术以及技术诀窍等。虽然公司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严密的技术管理制度,与技术研发人员均签署了《保密协议》等文件,加强了核心技术保密工作,防止核心技术外泄,但仍然无法排除竞争对手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公司商业机密或技术研发人员流失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市场拓展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建设并全部达产后,公司生产能力将大幅提高,产品性能将进一步提升,产品系列将进一步丰富。公司预计新增产能3万台科研、医疗级显微镜,1,400万件功能性光学镜头(其中条码扫描仪镜头700万件、专业成像光学镜头100万件和光学平面元件600万件),820万个车载镜头(其中车载镜头前片200万个、车载镜头620万个),可有效解决公司现有的产能瓶颈。公司已针对新增产能从开拓客户以及销售机制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计划,但若公司产品市场开拓不利,不能持续提升技术研发及产品转化能力,或下游行业及宏观经济出现较大波动等导致市场需求下滑,可能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面临较大的市场拓展风险。

  4、用工风险

  为降低因订单变化引起的人力成本浪费,发行人在现有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更为先进的自动化生产线,从而有效提升公司的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水平,降低用工的风险。公司处于长三角经济带,劳动力资源丰富,用工风险较小,但是随着我国制造业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中低端的制造业工人逐步进入相对短缺的状态,公司可能面临招不到足额熟练工人的风险,同时用工价格也存在一定的上行压力。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光学显微镜扩产项目、功能性光学镜头及元件扩产项目、车载镜头生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巩固公司技术领先优势,缓解公司产能瓶颈,对公司整体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公司对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研究,并经专业机构及有关专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与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行业发展方向,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但由于项目投资金额较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组织、管理能力、建设进度、预算控制、设备引进、项目建成后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项目建成后能否成功开拓市场也可能与预期存在差异。因此,如果投资项目不能按照计划顺利实施,将使公司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

  6、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风险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固定资产净值14,048.84万元,根据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募集资金项目完全达产后,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与摊销4,328万元。如果届时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销售计划不能如期实现,公司将面临因折旧增加而导致短期内利润下降的风险。

  7、新增产能未及时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产能将得到大幅提升。公司已针对新增产能从开拓客户以及销售机制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计划,但若市场增长低于预期或公司产品市场开拓不利,可能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面临不能及时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

  8、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6.78%、22.31%、24.16%和9.49%。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上升,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实施到发挥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随资产规模增加而下降的风险。

  9、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总股本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的周期,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不能立即产生收入和利润。因此,不排除本次发行上市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重要合同(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框架性采购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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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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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除《生产委托合同》外,南京永新与株式会社尼康于2013年10月28日还签订了《技术援助合同》、《部件供应合同》、《修理服务合同》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就双方深度合作达成一致意见。

  注2:宁波永新与Leica Camera AG签订的协议同时对Leica Camera AG的子公司Leica-Aparelhos Opticos de Precisao, S.A.适用。宁波永新与Jabil Circuit, Inc.签订的协议同时适用于Jabil Circuit, Inc的子公司。宁波永新与富晋精密工业(晋城)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同时适用于富晋精密工业(晋城)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Best Ever Industries Ltd。

  发行人子公司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尼康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了《生产委托合同》、《技术援助合同》、《部件供应合同》、《修理服务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甲方指株式会社尼康、乙方指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

  1、《生产委托合同》

  《生产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委托目的、订货、技术资料的提供、工具及部件的供应、装船及交付、甲方的检验、质量管理、风险负担、知识产权、商标、支付、合同期限等,主要内容包括:

  (1)甲方委托乙方在区域内的“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所记载的、依据本合同所定条件甲方委托乙方独家生产的光学仪器的机体及其光学仪器用附件)及“合同部件”(指双方当事人另行一致同意的部件清单中所记载的、依据本合同所定条件甲方委托乙方独家生产的合同产品用部件)的生产,乙方接受此委托。

  (2)个别合同在甲方向乙方发行记载有“合同产品”及/或“合同部件”的名称、编号、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及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的其他事项的订货单,乙方对此向甲方提交承订书时成立。甲方发行订货单,订货单到达后7天内乙方未提出异议时,则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提交承订书。

  (3)甲方在认为必要时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

  (4)乙方在生产“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时,应自行采购所需的工具、部件,但甲方指定的特定工具、部件必须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采购。采购工具、部件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FOB南京或FCA南京的条件将完成的“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装船或交付给承运人。

  (6)乙方应同意由甲方自行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乙方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乙方的营业场所根据甲方规定的检验实施要领等检验标准检验乙方依据前条发货的“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并对该检验给予必要的合作。

  (7)乙方在生产“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时,应确立满足甲方在“技术资料”中规定的质量的生产体制。

  (8)关于“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的著作权、工业产权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应按以下划分。

  ①被使用于“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的商标均归属于甲方。

  ②“技术资料”及对其进行改编等而写成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甲方。

  ③生产“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时,如乙方设计了新的有用的变更规格,乙方应立即将其通知甲方,只有当甲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时,方可生产基于该变更规格的“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

  ④生产“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时,如乙方发明了改良技术,乙方应立即将其通知甲方,只有当甲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时,方可生产基于该改良技术的“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此时有关改良技术的权利应归属于乙方,但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乙方拟转让有关改良技术,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⑤与“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无关的乙方拥有的专利、实用新型均归属于乙方。

  ⑥其他知识产权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其归属。

  (9)乙方在“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中使用甲方的商标时,应按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使用。

  (10)作为根据本合同的“合同产品”及“合同部件”委托生产的对价,甲方向乙方支付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一致的金额。

  (11)本合同的合同期限自“生效日”起,只要不因本合同其他规定终止,至2024年4月4日为止。

  2、《技术援助合同》

  《技术援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技术资料”的提供、派遣甲方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技术指导、质量保证、销售实际成果的报告、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商标、对价、合同期限等,主要内容包括:

  (1)甲方在认为必要时非排他性地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许可其使用。但是,只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就不得向第三方许可使用“技术资料”。

  (2)为由甲方技术人员向乙方技术人员进行甲方就“技术资料”及“合同产品”认为必要的内容的技术指导,甲方有偿向乙方派遣甲方的技术人员。但,自“技术资料”最新提供日起1年内无偿派遣。

  (3)乙方应向购买方保证销售的全部“合同产品”符合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合同产品”,并维护管理其质量。

  (4)乙方应将每月“合同产品”的销售对象、销售额、销售数量等销售实际成果于下个月5日之前报告给甲方。乙方应将每季度“合同产品”的销售对象、销售额、销售数量等销售实际成果于各季度最后一日起一个月之内报告给甲方。

  (5)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根据“专利”,许可乙方在“区域”生产、使用、销售及以其他方法处分“合同产品”的非排他性实施权。该实施权是不可转让,不含有向第三者授予分许可证的权利。关于“合同产品”的著作权、工业产权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应按以下划分。

  ①被使用于“合同产品”的商标均归属于甲方。

  ②“技术资料”及对其进行改编等而写成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甲方。

  ③生产“合同产品”时,如乙方设计了新的有用的变更规格,乙方应立即将其通知甲方,只有当甲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时,方可生产基于该变更规格的“合同产品”。

  ④生产“合同产品”时,如乙方发明了改良技术,乙方应立即将其通知甲方,只有当甲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时,方可生产基于改良技术的“合同产品”。此时有关改良技术的权利应归属于乙方,但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乙方拟转让有关改良技术,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⑤与“合同产品”无关的乙方拥有的专利、实用新型均归属于乙方。

  ⑥其他知识产权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其归属。

  (6)乙方在“合同产品”及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促销媒介物中使用甲方商标时,应按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使用。

  (7)作为本合同项下提供技术及许可实施权的对价,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下述提成费额。

  提成费额:在合同期限内,乙方销售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合同产品”中,E100型双目显微镜每一台为15美元,E100型三目显微镜每一台为22.35美元。

  支付日期:自各历年季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或者本合同在各历年季度的中途终止时,自本合同终止日起30日内。

  根据本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金额,只要没有另行达成一致,应全部以美元向由甲方指定的日本国内的银行帐户电汇的方式支付。该电汇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如需将向甲方支付的金额从美元以外的货币换算为美元时,应按作出支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出美元金额。

  (8)本合同的合同期限自“生效日”起,只要不因本合同其他规定终止,至2024年4月4日为止。

  3、《部件供应合同》

  《部件供应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目的、本部件的供应、有关“本部件”的保证、“本部件”的设计变更、价格和支付条件、交货地点风险承担及所有权的移转时期、合同期限等,主要内容包括:

  (1)乙方应按照“生产委托合同”或“技术援助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仅为了生产“合同产品”而使用“本部件”。

  (2)乙方在每月25日前(如25日为假日时为其前一天),发行从订货月起算第4个月的1个月间希望发货的“本部件”的订货单。

  甲方收到乙方的订货单时,在收到日7日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该订货。在该7日内未通知乙方时,则视为甲方同意该订货。

  (3)“本部件”收到后,乙方迅速对收到的“本部件”的数量的过量与不足,外观、形状是否有异常、有无其他瑕疵进行检查,如果有异常,在“本部件”报关后14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其内容。甲方收到该报告后认为必要时,按照甲方的选择进行“本部件”的不足数量的追加、修理、退货及/或向乙方提供替代品,乙方应遵从之。有关“本部件”的性能或质量的瑕疵为隐藏瑕疵时,报告期限为“本部件”报关后90日内。

  (4)甲方以维护和改进“合同产品”的质量水平为目的,可向乙方供应变更了设计的“本部件”。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以变更通知书、暂定处理联络书等将该变更内容事先通知乙方。

  (5)“本部件”的价格以甲方发行的价格表的个别合同成立时的价格决定。

  根据本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金额,只要在本合同中没有另行规定,均以美元向甲方指定的日本国内银行帐户电汇于空运提单、装船提单或发票日期起90日内按照中国的付款规定支付。该电汇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本部件”由甲方向乙方的交付以CIF南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例2010)条件进行,“本部件”的所有权和风险承担与交付同时转移。

  (7)本合同的合同期限自“生效日”起,只要不根据本合同中任何其他规定终止,至2024年4月4日为止。

  4、《修理服务合同》

  《修理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修理服务、修理人员、修理设施、修理用具、合同期限等,主要内容包括:

  (1)乙方应以自己承担费用和责任的方式进行“合同产品”的“修理服务”。

  乙方在进行“合同产品”的“修理服务”时,应符合甲方另行出借的“技术资料”规定的质量要求。

  乙方应在“合同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甲乙之间另行规定的广告宣传品、目录、小册子、使用说明书等,但不限于此)中,以第三方能明确认识的方法载明在“区域”内有关“合同产品”的“修理服务”由乙方负责之意。

  乙方对其在“区域”内销售的“合同产品”,自第三方购买其“合同产品”之日起1年内进行无偿的“修理服务”。

  (2)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及责任为进行“修理服务”雇佣足够人数的修理人员。

  (3)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为进行“修理服务”安装足够的设施,并对其进行维修管理。

  (4)甲方向乙方出示为进行“修理服务”所必要的测量仪器及修理工具等其他器械、工具(以下称“修理用具”)的清单,并将其中乙方希望购买的“修理用具”按照甲方指定的公允价格卖给乙方。

  (5)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只要本合同不因其它规定而终止,至2024年4月4日为止。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商标使用权的授予、使用方法及商标标识的提供、质量监督管理、商标权的侵害、合同期限等,主要内容包括:

  (1)甲方同意以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被忠实地履行为条件,在此向乙方授予仅在合同期限内且仅在“区域”内,可以为“技术援助产品”的生产或销售使用“商标”的、非排他的且不可转让的许可,乙方亦同意接受之。

  甲方同意以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被忠实地履行为条件,在此向乙方授予仅在合同期限内且仅在“区域”内,为按照“修理服务合同”提供修理服务,可以使用“商标”的、非排他的且不可转让的许可,乙方亦同意接受之。

  并且,甲方同意以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被忠实地履行为条件,在此向乙方授予为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委托生产合同”生产“委托生产产品”可以使用“商标”的、非排他的且不可转让的许可,乙方亦同意接受之。

  (2)作为本合同项下授予商标使用权的对价,乙方向甲方支付下列提成费金额。

  提成费金额:在合同期限内,乙方销售的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技术援助产品”每台15美元。

  支付日期:自各公历年每季度的最后一日起30日内或者如本合同在各公历年某一季度的中途终止时,自本合同终止日起30日内。

  (3)根据本合同,乙方无权向“第三方”授予再许可。出于任何目的的再许可均无效,并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行为。

  (4)可以附上“商标”的只限于“技术援助产品”、与“技术援助产品”有关的“目录”、“广告宣传品”及“使用说明书”、“技术援助产品”的包装物和“委托生产产品”。乙方为在“区域”内销售“技术援助产品”,可以将“商标”用于上述物品。

  (5)甲方另行向乙方指示并提供有关“商标”标识的文字的种类、设计的图形、颜色或以书面方式许可的使用方法,乙方只能按照该指示和提供的内容使用“商标”。甲方可根据其独自判断,以书面通知形式变更甲方已许可的“商标”的使用方法。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以该变更后的使用方法使用“商标”。

  (6)乙方同意在其生产的“技术援助产品”、“委托生产产品”上使用“商标”时,应使其“技术援助产品”、“委托生产产品”严格地符合(a)甲方在“技术援助产品”、“委托生产产品”生产中随时使用的质量标准,(b)中国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的要求,及(c)“技术资料”的要求。为了使乙方生产的“技术援助产品”符合甲方的质量标准、中国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要求及“技术资料”的要求,乙方应在使用“商标”的“技术援助产品”的“商业生产”开始前,接受由甲方实施的产品质量标准认定。

  (7)如果乙方发现“第三方”侵害“商标”或其中所包含的甲方的商业信誉的事情或行为或发现“第三方”使用与“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乙方应立即将有关事实的全部通知甲方。甲方对此根据其自行判断进行调查,且为保护“商标”采取必要的措施。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尽可能地协助甲方采取阻止该侵害行为所需的法律上的手段及甲方视为必要的手续。

  (8)除非本合同因本合同中的其它规定而终止或者“商标”的权利消失,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的“生效日”即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

  3、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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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抵押、担保、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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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南京永新成立时,根据当时政策、文件要求,在用于出资成立南京永新的原江南厂的净资产中,预先提留职工备用金8,069.05万元,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补偿金、工资、社保等各项费用。根据南京永新2009年1月14日与南京机电签订的《南京市职工备用金抵押担保合同》,南京永新以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栖转字第249205号的房产、土地证号为宁栖国用(2006)第06679号的土地为上述职工备用金作抵押担保。

  5、重大施工合同

  2017年1月19日,宁波永新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宁建工17-09-03的《显微镜及光学元器件产研基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显微镜及光学元器件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招标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工地地点为宁波国家高新区GX07-02-49-01地块内,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合同金额为69,359,042元,工程总日历天数为540天。

  6、保荐协议与承销协议

  2017年4月26日,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订了《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保荐机构)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

  2017年4月26日,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订了《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承销协议》。

  7、其他合同

  2018年5月,发行人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申请货币互换,该货币互换业务约定2018年5月14日发行人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美元625万元,并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人民币3,956.25万元,期限为364天。期末(2019年5月13日),发行人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956.25万元及按2.2%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美元625万元。

  (二)发行人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除为自身的银行借款进行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出现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3、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涉及刑事诉讼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

  二、有关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文件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文件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科技园区明珠路385号

  联系人:李舟容

  联系电话:0574-8790608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人:王韬、沈亮亮

  联系电话:0755-25869000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1日

本版导读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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