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股法律障碍消除股份回购更具实操性

2018-09-10 来源: 作者:程丹

  库存股法律障碍消除

  股份回购更具实操性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监会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就《公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提出修法建议,其中首提一条新的制度细节——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看似难懂,实际上就是发行在外并为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通过回购等方式由公司重新获得,保留在公司账上的股票。在市场低迷、股价大幅脱离基本面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回购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作为库存股,增加市场信心;在市场过度投机导致股价失真的情况发生时,公司就有必要动用先前回购的库存股份进行干预,促使股价向内在价值回归。在国外通过股份回购来抑制过度投机、平抑股市大幅波动的作用机制中,库存股的运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库存股使公司可以灵活地调控流通股的数量,从而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但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奖励给职工的也要一年内转让,这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碍。

  要增加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就必须向成熟资本市场看齐,建立库存股制度。《公司法》在修法阶段,未来有待法律程序结束后向外公布实施,但两头准备不耽误,证监会、交易所层面的对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已经渐次展开,围绕着库存股的制度设计,已有了不少研究和探讨。

  一般而言,库存股不具有普通流通股的股东权利,这在国际上已成为共识,持有库存股不能行使表决权、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以及新股认购权等股东权利、不得分配利润。这让已实施回购制度的美国市场受益良多,美股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的重要力量之一。美联储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7年,美国非金融企业累计购买了3.37万亿美元的股票,远超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和共同基金的累计购买金额,毕竟通过回购可以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减少参与分红的股本,能够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改善股东持股价值。

  不过需注意的是,库存股也有固有的弊端:很容易为上市公司提供市场套利空间,若监管不慎容易引发市场风险,产生负面影响,其中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就是核心问题。从当前已经建立库存股制度的国家来看,监管层始终在健全库存股监管制度,确保公司和其他股东之间机构平等,维护资本市场交易公正性。

  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实施的“安全港”制度:把正常股票回购与市场操纵行为的界限明确划分,通过回购方式、价格、时间和数量上对两者进行区分,同时配合减持规则和禁止第三人买入公司股票等方式来防止内幕交易,并实施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让普通投资者知晓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安排及进展。

  股份回购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亟需完善,以通过弥补库存股制度短板、增加回购情形等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缺少股份回购的现状。值得期待的是,随着法律修订和具体细则的出台,股份回购将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主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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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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