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9-13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9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已就诉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判决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上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于2017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63),公司诉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获得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于2018年8月25日披露了《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江南名苑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余少雄

  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曲江行政商务区300-9A座西安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苗宝明

  3、诉讼请求

  3.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

  3.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缴纳了上诉费用,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缴纳上诉诉讼费用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8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1日(星期二)至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15:00至2018年9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2131号江南名苑奇信股份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叶洪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合计持有股份128,299,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21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28,299,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21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8,299,1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128,299,1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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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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