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缆”)于2018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 近日公司已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48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35万股(包括新股发行3,135万股,老股转让4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20元,新股共计募集资金25,707.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139.75万元(不含已预付的保荐费用1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3,567.2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于2014年9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72.7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194.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12号)。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西部证券于2014年9月26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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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丰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小港支行。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的违规情形。

  四、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智能环保型光电复合海底电缆制造及海缆敷设工程技改项目”已建设完毕并投产使用,少量待支付的质保金或尾款支付时间跨度较长,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降低财务费用,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

  9月11日,公司已办理完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结余(含利息收入)3,257,604.92元已转入公司基本账户。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小港支行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海洋能源互联用海洋缆系统项目”仍在建设中,对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尚未注销,相关方权利义务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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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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