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9-13 来源: 作者:

  (上接B78版)

  

  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9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9月12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标的指数变更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并相应更名及修订基金合同事宜,该议案获得通过,大会决议自同日起生效。根据决议生效公告,自2018年9月17日起,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场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外申购和赎回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14: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场内、场外股票申购与赎回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场外现金申购与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基金场内、场外股票申购与赎回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现金申购与赎回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内及场外股票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现金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5)场外份额可通过现金方式及股票方式申购与赎回。场外现金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出现极端的市场情况(如指数或成份股停牌或组合中的部分股票流动性受限等),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可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场外申赎的交易情况,对场外现金申购、赎回价格进行调整(如将场外现金申购、赎回价格由份额净值调整为代理买卖价格),以更好地反映实际交易成本。

  (6)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7)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8)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内、场外股票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场内、场外股票申购与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8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场外现金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30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场外份额余额不足300万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3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3.3.1场内及场外股票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投资者办理场外股票申购、赎回暂不收取申购费与赎回费。

  3.3.2场外现金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及时公告。

  3.3.3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

  4.1场外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及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100033)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100033)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100033)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100033)

  电话:010-88066460

  传真:010-88066130

  (8)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上海静安嘉里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一座2608单元(200040)

  电话:021-60735022

  传真:021-60735010

  (10)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1058、020-37277484

  传真:020-38067182

  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遵循直销机构的有关规定。若增加新的场外申赎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4.2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

  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若增加新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办理不受变更注册影响。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在场内、场外进行申购赎回,亦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现将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标的指数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11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基金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600,343,412.23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1.00%,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参加大会且有权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参加大会且有权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共计519,195,691.32份,表决结果为516,517,953.23份基金份额同意,434,397.26份基金份额反对,2,243,340.83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大会且有权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99.4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万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基金联接基金,即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于2018年9月12日与本基金同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相关事宜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及基金名称,并继续以变更后的“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目标ETF并修订基金合同事项。根据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基金及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8年9月12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本基金及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同意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同意本基金联接基金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变更基金名称为“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继续以变更后的“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目标ETF,同意授权本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变更标的指数、基金名称等的具体时间,根据前述变更事项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及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及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法律文件修订及正式变更时间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已将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修订为《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法律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91号)。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8年9月17日起,将本基金标的指数正式变更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将本基金正式变更为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场内简称“MSCI A股”,基金代码:512990)。自同日起,原《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二)申赎等业务安排

  2018年9月17日(不含)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二级市场交易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正常办理。自2018年9月17日起,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二级市场交易办理不受变更注册影响。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9月13日发布《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四、备查文件

  (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标的指数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标的指数及修订基金合同的说明》)

  (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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