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及公司资产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2018〕粤03 民初3027-2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苏01执1482号)及《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8司冻290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及公司持有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电科”)、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匡时”)股份已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 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主要情况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2018〕粤03 民初3027-2号)

  轮候冻结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冻结人:三胞集团;

  冻结起始日:2018年9月11日;

  轮候冻结终止日: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轮候冻结明细及数量:三胞集团持有的宏图高科248,474,132股(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轮候冻结原因: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语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胞集团、袁亚非合同纠纷一案;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苏01执1482号)

  冻结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冻结人:宏图高科;

  冻结原因: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宏图高科、三胞集团、袁亚非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18-077号;

  新增冻结明细及时间:

  (1)轮候冻结宏图高科持有富通电科43.35%的股权及收益;冻结时间为2018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

  (2)冻结宏图高科持有的北京匡时100%的股权及收益;冻结时间为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3、上述轮候冻结包括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二、 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三胞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48,474,1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6%,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45,4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8.76%;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48,474,13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处于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6,536,007,432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公司持有的江苏银行10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被冻结, 处于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300,000,000股;公司持有的华泰证券123,169,146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被冻结,处于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369,507,438股;公司持有的富通电科33,116,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被冻结,处于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66,233,000股;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915,722.16元已被冻结,公司持有的北京匡时100%股权已被冻结。

  三、 控股股东股份及公司被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三胞集团正积极协商处理股份冻结及相关事项,争取尽快解除对本公司股份的冻结。上述股份被冻结对公司的控股权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截至目前,公司股票尚处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筹划期,上述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正在评估过程中,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尚未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事项尚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 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4、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及公司除收到上述轮候冻结通知书外未收到其他方关于上述事项的法律文书。公司和三胞集团将就以上事项进行查证、核实,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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