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2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12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15:00至2018年9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69号国贸商务中心十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挺毅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22,175,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30.04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122,163,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0442%;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028%。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0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02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关于公司二〇一八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2,16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79%;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8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再强、吴润之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