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嘉华”)与股东李勤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勤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收购协议》或“原协议”)。宏义嘉华拟收购李勤持有公司股份的36,870,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公司已于2018年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对《股份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披露。

  2018年6月13日,宏义嘉华与李勤签署了《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勤之间〈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基于实际情况和市场因素的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对《股份收购协议》中约定的股份收购价款及支付方式做出修改。

  公司已于2018年6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1),对《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披露。

  2018年9月12日,宏义嘉华与李勤签署了《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勤之间〈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进一步推进《股份收购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履行,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股份交割时间做出修改。

  现将《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甲方: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李勤

  1、乙方应当按照原协议约定,确保其拟用于向甲方协议转让的成都路桥36,870,81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之上在交割前不存在融资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中仍存在融资担保等权利限制情形的,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确保于3个月内尽快予以解除。

  2、除在《补充协议二》中明确表明的修改内容外,各方仍遵守原《股份收购协议》和《补充协议》中有关约定履行。

  备查文件:

  《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勤之间〈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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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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