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8年付息的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9月20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3.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02三峡债”,代码“120201”

  4. 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5. 债券期限:20年,自200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计经调[2002]939号文核准发行额度,并以计经调[2002]1654号文批准公开发行

  8.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76%,按年付息,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 付息日:每年的9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付息期:自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

  11.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9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3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AAA级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76%。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19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2三峡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6年3月23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6%的价外增值税。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7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规定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所扣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非居民企业债券利息增值税及所得税,请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在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02三峡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信封上请注明“QFII债券利息税收资料”或“RQFII债券利息税收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增值税及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五、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

  法定代表人:卢纯

  联系人:姚文婷

  联系电话:010-58688957

  邮政编码:100033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丁韬、陈小东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邮政编码:100026

  3. 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洛晶

  联系电话:010-88170742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六、备注

  经国务院同意,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2009年9月27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国资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17年12月28日,“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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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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