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9-13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8-132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推进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8 年6 月 25 日开市起停牌。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7月7日、7月14日、7月21日、7月28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9、2018-100、2018-101、2018-104、2018-106、2018-111),于2018年8月2日发布了《关于股票复牌且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于8月16日、30日分别发布的《关于继续推进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20、2018-130)。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正在推进各 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开展财务顾问、审计、法律及评估等各项工作,并与交 易对手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商谈论证,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8-131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下午14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15:00至2018年9月12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701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彭志宏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261,078,7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98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260,955,5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96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3,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11人,代表股份123,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3,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5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通过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续期及公司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058,9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286%;反对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71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建民李敏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8-09-13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