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诉唐山飞龙水泥厂、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少忠、闫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曹妃甸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被告一:唐山飞龙水泥厂,住所地:唐山丰润区王官营镇皈依寨村
被告二: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泉河头镇亢各庄村东(装备制造园内)
被告三:王少忠,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四:闫素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唐山飞龙水泥厂支付原告合同款、违约金等合计:36,196,612.86元;由被告二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原告对被告三王少忠所质押的其持有的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三王少忠、被告四闫素敏在被告一唐山飞龙水泥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起因和依据
2012年6月6日,唐山飞龙水泥厂作为发包人,与公司签订了年产130万吨水泥和60万吨矿粉生产线设备成套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提供水泥及矿粉生产线设备。2012年7月30日,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保证函,为唐山飞龙水泥厂履行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少忠以持有的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为唐山飞龙水泥厂履行合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进行了股权质押登记。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唐山飞龙水泥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拖延支付设备货款,截止起诉日,唐山飞龙水泥厂尚欠合同款、违约金等共计36,196,612.86元。
公司以唐山飞龙水泥厂、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飞龙水泥厂投资人王少忠、闫素敏为被告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山飞龙水泥厂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等共计36,196,612.86元;由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少忠、闫素敏在唐山飞龙水泥厂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王少忠持有的唐山飞龙水泥有限公司1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公司十二个月内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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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高度关注诉讼进展情况,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准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