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9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司太立大道1号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锦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胡健先生、杨红帆女士、谢欣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陶芳芳女士、郑方卫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吴超群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关联股东已回避相关议案表决,全部议案均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寰、田智玉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员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3日

本版导读

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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